平桥区法院审结一起寻衅滋事案

3月19日,平桥区法院审结一起寻衅滋事案,被告人陈某、杨某、陈某清、李某四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至一年零七个月不等。

2016年7月6日晚,被告人陈某、陈某清、杨某、李某与黄某强(已判决)吃饭喝酒期间,得知之前黄某强因琐事对牌摊老板沈某怀恨在心,遂结伙窜至羊山新区一公交站牌旁的牌摊上,与沈某及其儿子发生争吵,并对二人进行殴打,致沈某及其儿子受伤。经信阳市公安局浉河分局物证鉴定室鉴定,沈某的儿子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案发后,被告人陈某、杨某、陈某清、李某与被害人达成赔偿协议,四被告人共赔偿受害人各项损失共计11万元(已付清),受害人对四被告人予以谅解。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杨某、陈某清、李某伙同他人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陈某、杨某、陈某清、李某均当庭自愿认罪、悔罪,无违法犯罪前科,系初犯,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陈某清、李某案发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四被告人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

综合以上情节,平桥区法院遂依法作出以上判决,四人当庭表示服判。(王雪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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