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首例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开庭 三被告人当庭认罪悔罪

信阳日报全媒体记者 周雅娟

6月1日,我市首例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在息县张陶乡温围孜村开庭审理。

息县张陶乡温围孜村村民凌某平、祝某新与邻村村民蔡某建,在2015年冬季的一天商议去村外打些野味当作下酒菜,于是便使用禁用工具在淮河支流闾河湿地里捕获3只野鸡。2016年12月26日,凌某平等三人再次狩猎时,被息县森林公安人员当场抓获。2018年3月21日,息县森林公安局将凌某平等三人涉嫌非法狩猎罪案件移送息县检察院审查起诉。

息县检察院审查认为,凌某平等三人使用弥雾机、网舀子等禁用工具,非法猎捕36只野鸡和1只斑鸠,该案的刑事犯罪部分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但凌某平等三人的行为也损害了公共利益,应当对凌某平等三人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经报河南省检察院批准, 2018年5月21日,息县检察院以被告人凌某平等三人涉嫌非法狩猎罪向息县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决追究凌某平等三人的刑事责任,并判令凌某平等三人赔偿国家经济损失。

息县法院受理该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6月1日上午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在当天的庭审中,公诉人出示了相关证据,足以证实三名被告人非法狩猎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三名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非法狩猎罪。随后,公益诉讼起诉人相继出示了司法鉴定意见、价格认证结论等相关证据,有力证明了三名被告人给国家造成损失11100元。

合议庭经过评议后,当庭进行了宣判。判处被告人凌某平犯非法狩猎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判处被告人祝某新犯非法狩猎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八个月;判处被告人蔡某建犯非法狩猎罪判处拘役两个月,缓刑四个月。被告人凌某平赔偿国家损失6000元,被告人祝某新赔偿国家损失4200元,被告人蔡某建赔偿国家损失900元。被告人凌某平等三人当庭表示认罪、悔罪,向社会公开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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