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邀同学到家中打牌 约朋友半道来家抢赌资

男子邀同学到家中打牌 约朋友半道来家抢赌资

  人都说“钓鱼执法”可恨,执法者利用事先设定好的“圈套”引诱被管理者上钩,自己从中渔利。可生活中您见过有人利用打牌引诱熟人好友上钩,进行“钓鱼式”抢劫实施犯罪的吗?

  案情

  张某、刘某、赵某3人系无业青年,游手好闲厮混在一起。2013年6月20日,3人欲去酒吧喝酒但手里的钱不够,3人经密谋决定对熟人实施抢劫。刘某提出,由其出面邀请几个初中好友到其家中打牌,打牌过程中其他二人可装作陌生劫匪到现场进行抢劫。说干就干,当天晚上,刘某便召集了被害人陈某、骆某到其家中打麻将。不久,张某、赵某蒙面,手持砍刀等凶器,用刘某事先给的钥匙开门冲进刘某家中,实施暴力将陈某、骆某打伤后劫走赌资9000余元。3名犯罪嫌疑人归案后,检察机关以张某、刘某、赵某3人涉嫌抢劫罪诉至法院。

  分歧

  本案在审查时,对3被告人涉嫌抢劫罪没有异议。但在庭审阶段,就3被告人是否构成抢劫罪中的“入户抢劫”产生分歧,毕竟“入户抢劫”情节属加重刑格,起点刑期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甚至死刑,不能草率进行认定。第一种意见认为,3被告人构成“入户抢劫”。理由是,虽然本案发生在被告人刘某家中,户主也不是被害人,但在认定“入户抢劫”情节时,被害人不一定必须是户主或是该户的家庭成员,所以应对3被告人提高刑格。另一种意见认为本案能否构成“入户抢劫”,不能单纯只看犯罪行为是否发生在户内,要结合立法精神及本案案情,根据罪责刑相适应原则进行量刑,不能轻易认定为“入户抢劫”。

  说法

  最终合议庭经过审理,依法认定本案3被告人的行为不属于“入户抢劫”情形。其理由如下:1.应准确理解“入户抢劫”的法律含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指出“入户抢劫”的“户”是指住所,其特征表现为供他人家庭生活和与外界相对隔离两个方面,前者为功能特征,后者为场所特征。也即“入户抢劫”中的“户”就是指公民私人住宅。“入户抢劫”不仅严重侵害公民的人身、财产安全,同时还侵害公民的居住安全。换言之,“入户抢劫”除了具有一般抢劫的社会危害性,同时还兼具非法侵入住宅的社会危害性。住宅是保护公民人身、财产安全的基本屏障,公民在自己住宅内都无法保障自身人身、财产安全,那么社会的安全性也更无法得到充分保障。因此,“入户抢劫”中抢劫行为场所的特殊性,决定了“入户抢劫”较之普通抢劫,具有更为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保护公民的居住安全正是立法者将“入户抢劫”作为抢劫罪法定加重情节之一的理由所在。

  2.本案中,被告人刘某与其他两名被告人通谋,将被害人约到自己家中,利用事先准备好的钥匙进门装作劫匪实施抢劫。不可否认,抢劫行为发生地点确在室内,而且本案中的“户”也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所说的“户”的基本特征,但也不能因此简单地就认定行为人的抢劫行为成立“入户抢劫”。原因在于,本案中3被告人所入的“户”是被告人刘某自己的住宅,刘某和表面“侵入”其住宅的张某及赵某属于共犯,在这种情况下,作为住宅主人刘某的居住安全根本就没有受到什么侵犯,也就难以谈之非法侵入住宅问题。在社会危害性方面,3被告人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在程度上不符合“入户抢劫”所要求的既要具备一般抢劫的社会危害性,还要具备非法侵入住宅的社会危险性的特征。当然,“钓鱼式”抢劫从道德意义上讲具有很大的社会危害性,应依法严厉进行打击,有权机关应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但本案根据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依然不能构成“入户抢劫”。(黄健张坤)

来源:河南法制报 作者:黄健张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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