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张家川县公安局长白勇强曾向上级送5万元(8)

(7)证人沙建证言证实,2008年6月份,坚新军等人和武山县公安局的三个人打架,被秦州公安分局的人拘留了,坚的妻子田淑红来找其托霍小原找公安局的史局长把这件事处理的过程以及带着田淑红与丁宏志等找被害人进行调解的过程,同时证实交给霍小原30000元让他去找史局长,霍小原告诉他将这30000元钱给了史居平的事实。

(8)证人丁宏志证言证实其交给沙建30000元让托关系的过程。

(9)证人坚新军证言证实其被取保后,听其媳妇说她和高莉、李小明、沙建四人到武山县公安局交了70000元调解处理案子的过程。后来听余峰说天辰酒店打人的事是他找霍小原帮忙处理的事实。

(10)证人卢永平证言证实,此案我们没有提出调解,是对方提出的,也就是姓坚的母亲他们一起来的人提出的。当时有调解协议,但具体内容我记不起来了。

(11)证人汪建平证言证实,我当时伤情鉴定是鼻骨骨折,上唇裂伤缝合,眼睛挫伤肿胀,什么也看不见,法律鉴定是轻伤。卢永平也是脸部和头部有伤,法律鉴定轻微伤。调解协议是那个打人的母亲说的,当时调解时我们只是说是赔偿医疗费,案子要依法处理。

(12)被告人史居平供述,2008年6月14日,我听到汇报说武山县的公安干警在天水天辰大酒店被社会上的人殴打致伤了,就赶到医院去看,发现是武山县公安局的汪建平被打伤了,我立即安排刑警大队和中城派出所负责调查此案。后来霍小原也找过我,他找我的目的是让公安局把这个案子调解处理,不追究打人者的责任。这个案子因为是打了公安干警的案子,我没答应他,让他去找秦州区检察院处理。这个案子中霍小原没有给过我钱。霍小原为了和我搞好关系,让我为他办事,先后五次给我送了100000元现金。

被告人就以上两起受贿辩解称,自己先后多次收受霍小原100000元现金是事实,但在这两起案件的处理上,其没有收过他的钱。

本院认为,被告人虽然否认在这两起具体的案件中收受霍小原的贿赂,但他供述先后五次收受霍小原现金100000元;霍小原的证言亦证实了给被告人送现金的时间、地点、每次所送的数额;证人沙建、丁宏志的证言亦证实了霍小原行贿史居平资金的来源及具体的请托事项。据此,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史居平收受霍小原100000元现金的犯罪事实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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