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张家川县公安局长白勇强曾向上级送5万元(4)

以上事实有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1)罗小峰的基本情况、上网追逃手续(2008年12月13日上网追逃、2009年元月11日投案)、陈晋宁的住院病历、陈晋宁撤销报案申请、赔偿协议、立案及撤销案件决定书等,证实了罗小峰伤害陈晋宁案件的处理情况。

(2)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检察院天秦检刑诉(2012)第94号起诉书,证实该案在余海林等人涉黑专案中被重新立案侦查,2012年4月18日该起犯罪事实以故意伤害罪被提起公诉。

(3)(天)公(秦)鉴(伤)字【2010】647号鉴定文书:被鉴定人陈晋宁右手指骨折,左胫骨、左外踝骨折,属轻伤。

(4)证人张东堂证言,证实了罗小峰伤害陈晋宁一案的接警、勘查及案件移交住所刑警队处理的情况。

(5)证人杨小文证言,证实了罗小峰伤害陈晋宁一案的立案及上网追逃罗小峰的过程。同时证实案件调查过程中,任启彦对其说:“这个案子是史居平局长给我安排的,把材料问完后,先让罗小峰回去。”其向分管局长白勇强汇报后,白勇强局长嘱咐其按史居平局长安排将罗小峰放走的过程。后来听杨亚峰说,双方已经达成协议,赔偿100000元,调解处理。处理伤害案件的做法是先把伤情鉴定委托书送达受害人,由受害人拿着委托书、医院的检查诊断书和出院报告到鉴定中心自己去做鉴定。

(6)证人杨亚峰证言,证实罗小峰伤害陈晋宁一案的勘查、侦查、立案、上网追逃罗小峰的情况。以及向陈晋宁送达《法医鉴定委托书》后让其尽快做出法医鉴定,但在罗小峰投案前后陈晋宁的媳妇书面申请“拒绝做法医伤情鉴定,同意调解处理”的事实。2009年1月11日下午,罗小峰到派出所投案自首,做完笔录后,杨小文请示领导后通知让罗小峰回家等待处理。案件撤案调解处理了。

(7)证人任启彦证言证实,2008年12月的一天下午,史居平局长打电话询问罗小峰在火葬场打架的事,我了解情况后电话向史局长做了汇报,史局长说:罗小峰下午就到所里来了,你看着和刑警队把案子调解了,打架双方已经商量好了,调解着把矛盾化解就行。后来,杨亚峰把受害人叫来问了一份笔录,受害人提出申请调解处理,并说双方协商好赔偿100000元,不做伤情鉴定。调解完后,杨亚峰给我送来一份撤案报告,我签完字后让杨亚峰去找史居平局长。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后我们作了撤案处理,再没有追究罗小峰的刑事责任。

(8)证人刘正顺证言证实,2009年元月中旬,北关派出所刑警队(二中队)队长杨小文、民警杨亚峰把“呈请对陈晋宁被伤害案撤案报告书”拿来让其签字的过程。

(9)证人白勇强证言证实,陈晋宁被伤害案立案报告是其签字刑事立案,并对犯罪嫌疑人罗小峰采取刑事拘留上网追逃。

(10)受害人陈晋宁证言,证实了罗小峰因赌债伤害其的原因、受伤情况、住院治疗的过程。同时证实在住院期间,同意余海林要求“不做伤情鉴定,不告罗小峰”的意见,并向公安机关呈递调解申请书要求撤案,罗小峰赔偿其100000元的事实。

(11)证人张伟丽证言,证实其丈夫陈晋宁受伤住院后有人拉其到医院签字、陈晋宁要其报案的过程。同时证实在陈晋宁住院期间,答应余峰对这个案子进行调解并向派出所呈递内容为“罗小峰给陈晋宁治疗费、营养费等费用总计100000元,陈晋宁要负责向公安机关撤销报案,保证罗小峰再不受追究的调解撤案”申请书的事实。

(12)证人肖利荣证言证实,其代表丈夫罗小峰到医院探望过陈晋宁,余峰把这个案子通过派出所调解撤案后罗小峰就回家再没有躲逃。案子最后签了赔偿协议,赔偿陈晋宁100000元。

(13)证人霍小原证言,证实受沙建、黄宝宏、余峰(余海林)之托,去找史居平局长给北关派出所的人说一下,把这个事情处理了,史局长让我直接去找北关派出所的任启彦去协调。后来案子调解处理了,给受害人赔了些钱,也没再处理罗小峰。因为任教导帮了忙,请任教导在阳光酒店吃了饭。

(14)证人罗小峰证言证实,因赌债伤害陈晋宁后给丁宏志打电话让他安排陈晋宁去医院。之后与余峰商量,先跟陈晋宁谈赔偿医疗费的事情,然后再找人托关系,把报案材料撤回,调解处理后不追究刑事责任。最后,由余峰、丁宏志、肖丽荣与陈晋宁协商,达成赔偿协议,赔偿陈晋宁100000元。

来源:中国甘肃法院网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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