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张家川县公安局长白勇强曾向上级送5万元(7)

(3)证人沙建证言证实,2008年8月左右,李小明找我说他想在顺天宾馆开赌场,让我去联系霍小原让他疏通公安的关系,霍小原答应了。霍小原说,赌场让我们先开去,他找机会给史老板说。我从顺天宾馆的赌场里拿出了大概有160000元或170000元给了霍小原。

(4)证人李小明证言证实的内容与沙建证实的内容一致。

(5)证人黄宝宏证言证实,霍小原和顺天宾馆的赌场应该有关系。我在赌场见过霍小原几次,他去了后就跟余峰、李小明、沙建聊天说事,并不参与赌博。

(6)证人荣国庆证言证实,《关于查处秦州区顺天大酒店茶园聚众赌博一案的情况说明》是我写的,情况全部属实,其他人员也是核对了事实后才签字按印的。

我们到顺天大酒店茶楼抓赌是“110”中心接到举报指令我们出警,我们的值班人员赵东辉也接到了群众举报。按规定,这次聚众赌博人数较多,赌资数额较大,部分人员已经触犯了相关法律,应该对部分组织和参赌人员进行行政或者刑事处罚,但由于史居平的干涉,所以对这个案子没有进一步的调查取证。

(7)被告人史居平供述,2008年至2009年期间,霍小原给我打过招呼,说他朋友有开茶楼打麻将的,让我给关照一下,我让他去找下面的人去说。霍小原给我说的意思是有事情了再关照。就是公安查了让我给说个话。大城派出所查的这起赌博案子,是有人给我举报以后我安排荣国庆他们注意观察,他们查扣了以后给我打电话汇报了,我安排他们当场处罚,赌资没收。我们查处赌博案子主要是以罚款、没收为主。在开茶楼打麻将的事上霍小原没有给过我钱。

2、2008年6月18日晚,武山县公安局干警汪建平、卢永平等在天水市天辰大酒店参加完工作晚宴后,乘坐电梯下楼过程中,与同乘顾客产生不快。出电梯后,汪建平、卢永平遭到坚新军等人的围殴,致汪建平轻伤,卢永平轻微伤。案发后坚新军等人被采取强制措施,余海林等人被上网追捕。为此余海林让沙建托霍小原向时任天水市公安局副局长兼秦州分局局长的被告人史居平打招呼给与帮助,史居平让当事人双方先行调解。此后,沙建带坚新军等人家属多次找受害人调解并最终达成赔偿协议。霍小原将案件调解的情况告知被告人史居平,并在史居平的办公室送给其现金3万元。2009年3月10日,由于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秦州区人民检察院建议秦州区公安分局撤回案件继续侦查;2009年3月19日,秦州区公安分局将此案撤回继续侦查。2011年5月,天水市公安局以寻衅滋事对此案重新立案。2012年4月18日对余海林等涉案人员以寻衅滋事罪提起公诉。

以上事实有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1)退查提纲两份证实,坚新军等人寻衅滋事案在审查过程中提出存在问题的情况。

(2)天水市公安局秦州分局办公会议记录两份,证实对坚新军等人寻衅滋事案提捕和决定撤案的情况。

(3)坚新军等人寻衅滋事案侦查卷材料复印件证实了公安机关对余海林、白浩原、坚新军、李红如、马金全涉嫌寻衅滋事一案进行侦查和检察机关审查、两次退查及对几名犯罪嫌疑人采取变更强制措施后当事人之间达成协议,由于案件事实不清,检察机关建议公安机关将该案撤回继续侦查的情况。

(4)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检察院天秦检刑诉(2012)第94号起诉书证实,2011年5月,天水市公安局以寻衅滋事对此案重新立案。2012年4月18日对余海林等涉案人员以寻衅滋事罪提起公诉。

(5)(天)公(秦)鉴(技)字【2008】479号鉴定文书:被鉴定人汪建平鼻骨骨折属轻伤;左眼钝挫伤、上唇外伤属轻微伤。(天)公(秦)鉴(技)字【2008】480号鉴定文书:被鉴定人卢永平头皮裂伤、双眼钝挫伤属轻微伤。

(6)证人霍小原证言证实,2008年,具体时间记不清了,沙建让我去找史居平给朋友帮个忙,他已经给别人答应了,我说“这个忙不好帮,是和公安人员的案件,我只能试一下”。过了几天,我去找史局长,他说“这个事情不好办,你让你的朋友去找武山县公安局的人,双方协商以后,如果被害方不告了我再帮忙处理。”我从史局长办公室出来后给沙建打电话让坚林林家属找武山公安协商。过了一段时间,沙建说已经和武山公安调解达成赔偿协议了。说完后沙建拿出了30000元的现金,用报纸包着共有3捆。沙建让我把这30000元拿去送给史局长,让史局长帮忙把这个案子从轻处理了。我找史局长把这事说了,并把30000元放在了史局长的办公桌上。史局长说等下面人把案子报上来他处理。我送给史局长以后还给沙建打电话说钱已经送给史局长了。

来源:中国甘肃法院网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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