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张家川县公安局长白勇强曾向上级送5万元(2)
7、2004年至2010年期间,甘肃省建八公司经理常随敏为感谢被告人史居平在其公司治安维护和拆迁中给予的关照和帮助,以春节拜年等名义先后送给史居平现金共计人民币43000元。
8、2005年至2011年期间,天水市顺天宾馆经营者赵阿文为了感谢被告人史居平对顺天宾馆经营活动给予的照顾,以春节拜年等名义先后送给史居平现金共计人民币20000元。
9、2009年至2012年期间,天水李子金矿董事长刘怀礼为感谢被告人史居平在矿区治安维护、协调村民与矿区之间的纠纷方面给予的关照,以拜年等名义先后送给史现金共计人民币20000元。
10、2006年至2008年期间,天水李子金矿原总经理陶明浩为感谢被告人史居平在矿区治安维护、协调村民与矿区之间的纠纷方面给予的关照,以拜年等名义先后送给史居平现金共计人民币15500元。
11、2006年至2011年期间,天水市华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党委书记张玉明为感谢被告人史居平对其公司在安全保卫方面给予的关照,以春节拜年等名义先后送给史居平现金共计人民币24000元。
12、2004年至2011年期间,天水市海林轴承公司董事长杨万顺为感谢秦州公安分局为其公司追回被骗的货款、追讨债务,自己和安排他人以拜年等名义先后送给被告人史居平现金共计人民币40000元。
13、2004年至2008年期间,天水市公安局秦州分局天水湖治安管理大队大队长王举纲为在工作中得到被告人史居平的关照和支持,以拜年等名义送给史居平现金共计人民币19000元。
14、2008年至2012年期间,天水市公安局秦州分局副局长任启彦为在工作中得到被告人史居平的关照和支持,以拜年等名义送给史居平现金共计人民币17000元。
15、2006年至2010年期间,天水市公安局秦州分局石马坪派出所教导员武剑锋为在工作中得到被告人史居平的关照和支持,以拜年等名义送给史居平现金共计人民币18000元。
16、1995年至2005年期间,天水市张家川回族自治县公安局局长白勇强,在秦州公安分局工作期间,为了在工作中得到被告人史居平的关照和支持,以拜年等名义送给史居平现金共计人民币50000元。
17、2004年至2010年期间,天水市秦州区看守所所长刘顺祥为在工作中得到被告人史居平的关照和支持,以拜年等名义送给史居平现金共计人民币20000元。
18、2004年至2010年期间,天水市公安局秦州分局皂角派出所所长马引吉为在工作中得到被告人史居平的关照和支持,以拜年等名义送给史居平现金共计人民币9000元。
综上,被告人史居平利用担任天水市安全局办公室主任、天水市安全局副局长和天水市公安局副局长兼秦州公安分局局长、天水市公安局副局长的职务便利,非法收受霍小原、王义兴等17人18次贿赂共计人民币975500元,为他人谋取利益。
(三)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被告人史居平自参加工作至今,其家庭拥有的财产总额为7770221.34元,家庭支出638419.35元;其中合法收入2686209.20元;另据审查,被告人史居平收受贿赂共计975500元。综上,被告人史居平另拥有4746931.49元的财产明显超过其合法收入,差额巨大,史居平不能说明合法来源。
为了证明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物证、书证、审计报告、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等。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史居平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徇私枉法罪、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数罪并罚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辩称:(1)关于徇私枉法罪,自己并不明知案件的具体情况,过问此案后让派出所长按程序处理。这两期案件的被害人均不要求做伤情鉴定,并同意调解处理。在后来的打黑中,对二被害人进行了伤情鉴定,均为轻伤。根据公安部的规定,轻微伤害案件可以调解处理。因此,徇私枉法罪的指控不成立。(2)关于受贿罪,收钱是事实,但我认为那是朋友之间的交往。干警送钱均是在中国传统重大节日,完全是出于礼节和搞好领导关系的角度送钱,不应按受贿论处。(3)关于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我认为对财产来源已经说明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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