秋风:中国应当设立育婴假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近日公布《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条例(征求意见稿)》,该稿最为引人注目的一条是,产假由90天增至14周,也即增加了8天。延长产假、让妈妈能够更好地哺育婴儿,这样的立法方向是正确的,但现在的力度远远不够,立法者应当考虑设立育婴假。

  现代社会有各种各样的好处,但至少有一项是十分恶劣的,那就是,妇女被卷入高强度的劳动体系中,而丧失哺育婴儿的自由。

  在古典社会,妇女首先被视为女性、母亲,其主要职责是养儿育女,以人间最神圣的爱传承自然的生命和邦国的文明。现代国家从本质上说是物质主义的,其最深层次目标是民富国强。于是,女性被通过各种方式动员进入劳动体系中,参与财富的创造。现在,女性首先是劳动者,其作为女性、母亲的身份反而退居其次。

  最为有趣的是,女权主义者也以追求平等的名义,与国家提高劳动参与率的努力密切配合。女权主义普遍信奉经济决定论,认为妇女的经济地位决定着她在家庭和社会中的地位,而她们都是庸俗的经济决定论者,把经济还原为拥有独立的收入。于是,获取收入的能力被女权主义者视为妇女地位的决定性因素。基于这样的逻辑,她们把几万年文明演进过程中形成的男性的责任,理解为男性的特权,进而主张,男人不得不干的事情,女人有权利去干。所以,她们热情地追求平等的就业权,也即同等的劳动权利——— 其实是劳动责任。

  上述现代的制度与观念在中国表现得最为突出,从某种意义上说,中国是现代性最强的国家,因为,经过百年观念的反传统与反传统的政治运动,中国已经没有多少古典性,而只有赤裸裸的现代性。女性角色在中国也最为现代:妇女几乎只有劳动者的身份,作为女性、母亲的身份则几乎完全被遮蔽。其最为直观的表现就是关于产假和哺乳假的法条。目前的法律规定,女性生产后,可以请三个月假。很显然,从自然的节律来看,这样的假期太短了。三个月大的婴儿要正常、健康成长是不能离开母亲的,至少,他/她要吃奶。

  法律倒是考虑到了这一点,目前公布的征求意见稿第九条规定,女职工哺乳(含人工喂养)未满1周岁的婴儿期间,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其劳动时间或安排其夜班劳动。用人单位应当在每日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不少于1小时的哺乳时间。但是,这1个小时的哺乳时间,在现实中必然形同虚设。在农业社会中,普通妇女就是劳动者,但农业社会的劳动时间相当灵活,妇女通常也是在家劳动,因此,在劳动之余,哺乳母亲可以方便地哺育婴幼儿。工业社会与此完全不同:家与工作场所在地理上分离,妇女必须离家上班,在大城市,通勤距离通常相当遥远,一个小时根本不可能往返一次。这样,母亲只要上班,就几乎无法哺乳。

  人们议论纷纷的诸多社会问题,正是这一不合理制度造成的。比如,当代中国的母乳喂养率在全球处于较低水平,而城市又显著地低于农村。这当然不是因为中国母亲没有爱心,而是因为现有的法律制度让大多数母亲根本没有办法哺乳。国家首先把她们视为劳动力,法律要求她们刚生完孩子就全勤上班,她们当然无法哺乳,只能给孩子喝奶粉。由此催生出庞大的婴幼儿奶粉产业。近些年来,由于农村年轻女性大规模外出打工,农村的母乳喂养率也快速下降,形成了一个日益扩大的婴幼儿奶粉市场,而由于农民收入较低,因此形成的是一个庞大的劣质婴幼儿奶粉市场,不良生产商混迹其中,大发不义之财。

  奶粉喂养是违反上天所决定的人的天性的。婴幼儿靠奶粉生存,其身体发育从一开始就受到扭曲。更严重的是,母亲不能哺乳,导致婴幼儿与母亲的身体、言语接触严重匮乏。婴幼儿得不到对于其发育来说最为重要的情感,心智发育不可能不受到扭曲。可以说,中国人已经输在生命的最开端,而中国人的家庭结构和情感模式也严重扭曲。

  要解决这个问题,从法律角度说,在产假之后,应当另行设立“育婴假”。台湾地区这方面的法条值得参考:产假是8周,比大陆还短,但又规定,在每一子女满三岁前,母亲均可申请“育婴留职停薪”,其间至该子女满三岁止,但总时间不得超过二年。其中,前半年领取60%薪水,之后无薪,其收入由劳工保险支付。

  在大陆设立育婴假,确实会增加一些社会成本,比如,停薪留职、生育保险都需要有人掏钱,但是,为了国民的身心健康,为了健全的人际关系,社会应当承担起这样的成本。做到这一点的关键是打破现代迷信,女性的第一角色不是劳动力,而是女性、母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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