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车开道”背后的特权逻辑

  被滥用的警车开道现象背后反映出来的到底是些什么问题呢?一言以蔽之,根深蒂固的特权思想在当代的泛化和严重化

  警车开道现象各国都有,但像在我国受到人们如此关注和诟病,以致成为一个问题的恐怕不多。通常,新闻上也会看到国外有警车开道的情况,但主要是护送国宾车队。而在我国,情况就复杂得多,上级领导视察工作,重要的宾客来访,“两会”代表开会,甚至为名人、为财富开道的情况也不断增多,由此导致一些人以此为炫耀的资本,渐渐成为一种特权、身份和待遇的象征。

  警车为名人、为财富、为权力开道

  在公共交通特别是城市道路交通日益拥挤,公共道路成为一种日益稀缺资源的情况下,过滥的警车开道以及由此导致的频繁的交通管制、刺耳的警笛声、刺眼的警灯闪烁,无不招来普通百姓的怒目与不满。当然,警车开道并非都是负效应。最近就看到一些报道,交警部门为载有急救病人的私家车提供交通疏导,警车为高考的考生车队开道,这些都值得称道,但现在普遍的情况则是为领导服务,为名人和财富开道。这种普遍情况严重影响了公共权力机关的形象,拉大了权力与百姓的距离,也严重助长了社会上的不良之风,因此,必须要予以重视和治理。

  被滥用的警车开道现象背后反映出来的到底是些什么问题呢?一言以蔽之,根深蒂固的特权思想在当代的泛化和严重化。被滥用的警车开道只是一个结果或表象,背后则集中反映出了历史久远的特权思想。我国是一个有着悠久的等级制和人治传统的国家,官高于民,权大于法,甚至钱大于法等现象不同程度存在。新中国成立之后,我们曾经一度致力于扫除这些特权思维,也取得了不少的成效,但并不彻底,更没有建立起去除特权思想的可持续机制。近些年来,特权思维再度蔓延,甚至变本加厉。权、钱、名都加入到特权行列。在权方面,官本位思维日益强化。向领导(长官)负责,为领导服务被当成官场乃至社会的铁律。某地交警在迎接领导视察时就曾对过往的司机口出狂言:“我只为领导服务,你们算个啥”。领导的话就是最高指示,不论是否重要,是否合乎逻辑,都奉若“圣旨”,一一照办,不敢有任何的改变或怠慢。

  不知从何时起,决定会议召开时间这样一个简单的事情也逐渐被官本位思想“接管”。越来越多的有政府官员出席的会议,在决定会议召开时间上以主要领导一个人的时间表而定。在发会议通知时也不告诉具体的会议时间,而只给出一个大致的时段。在随后的会议筹备过程中,不断因为一个人而调整会议时间。姑且不说其他,这种逻辑本身就是自相矛盾的,如果一位官员的时间表是不确定的,那以个人不确定的时间表来决定确定的会议时间,岂不是盲人骑瞎马?但这并不要紧,要紧的是要通过这种做法来高度体现领导者个人的权威。至于这种做法会不会造成的会议组织成本的高昂,根本就无人问津了。近年来,除了官本位,在我国社会还滋生出新的本位来,例如钱本位和名本位。大量见诸媒体的警车为名人、为财富开道行为就是这些典型的表现。

  滥用警车开道的危害与治理

  滥用警车开道有怎样的危害呢?主要体现在:一是,损害政府形象,使公权力异化,拉大了政府和百姓间的距离甚至影响人心向背。二是,破坏公平和平等的原则,损害公共利益。城市道路是一种十分稀缺的公共资源,这种公共资源的有效利用有赖于平等的原则和良好的秩序。警车开道泛滥将直接违背公平的原则,蛮横地打乱既定的交通秩序。某地甚至发生开道警车后的官车闯红灯、撞飞学生的恶性事件。殊不知,频繁的警车开道和交通管制,耽误了多少急救的病人,无端剥夺了多少赶路人的时间。三是,助长特权思想和不正之风。媒体上不断报道的警车为某些名人甚至某名人父亲出殡开道,都严重败坏了社会风气,将公权力沦为特权的工具,从而根本扭曲了公权力的性质。一些名人对此的炫耀,凭借他们的公众影响力,更是严重污染和毒化了社会风气与价值观。

  如何治理不当甚至是被滥用了的警车开道现象呢?其实我国还是有一些相关规定的,至少是有一些初步的规定,关键是如何有效、严格执行的问题。公安部颁布的现行《警车管理规定》中就有相关规定。例如,警车在执行“警卫”、“护卫国宾车队”任务时是可以使用警用标志灯具、警报器的(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警车及其护卫的车队,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可以不受行驶路线、行驶方向、行驶速度和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标线的限制。”(第十八条)“不按规定使用警车”,“滥用警用标志灯具、警报器的”,要受到相关法律规定的处分(第二十三条)。这说明,尽管粗略,但法规还是规定了警车开道的基本适用范围的。当然,针对法规的不明确、不准确,还可以继续在实体规定上予以补充。例如,在何种情况下,可以提供“警卫”服务,即所谓的“警车开道”服务。而所有例外情况都需要主张者举证并经严格报批程序。对于警车开道而可能影响到的路段,要提前予以公告,以尽可能减轻该行为对于公共交通秩序的不利影响。

  显然,对规定进行完善只是一个环节,而确保规定的严格执行则是另外一个更为困难的环节。就像所有的执行难问题一样,滥用警车开道背后反映了我国的权力体制以及在该体制下监督难的一般性问题。就警车开道活动安排而言,不仅各级公安机关的负责人可以安排,各级政府的主要领导更有权威安排,仅仅依据公安机关发布的部门规章怎么能够起到所期望的控制作用呢?这并不是说,改由一级政府甚至中央政府颁布行政规章或由全国人大制定法律就能完全解决问题。警车开道虽然是具体问题,但要能彻底解决并不简单。首先当然需要更为权威的部门制定更为明确、具体的规定,不仅包括在何种情况下可以使用警车开道的实体规定,还要做出监督、问责以及必要的信息公开等方面的规定;其次是要明确执行机关,并赋予其执行和监督所必要的职权。就像最近治理酒驾和醉驾问题一样,之所以较过去有明显的效果,是因为在制定和执行规定方面都做了较为扎实的工作。我们相信,酒驾和醉驾这样的社会难题可以得到明显治理,警车开道同样可治,只是需要同样的认真。只要拿出同样的认真态度,问题并不会难到无法解决的程度。

  (作者为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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