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授:行贿者受司法追究或仅为受贿者的1%。(3)

“在侦查贿赂犯罪的过程中,由于调查官员的授权不充分,很难获得相关证据,很大程度上仍然要依赖‘证人证言’。”任建明告诉中国青年报记者,“因此,行贿者的揭发才能成为破案关键。”他认为,对口供的过分依赖,使行贿者有了跟司法机关“讨价还价”的资本,侦查技术的进步和侦查能力的提高,才能让这一“资本”逐步消解。

徐进辉则在文章中指出,刑罚的确定性、严厉性和及时性,是公认的刑罚威慑效应形成的三个必要条件,有必要针对行贿犯罪“改进刑罚”。

“行贿受贿应该一样严惩,当前《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对行贿罪的量刑仍然较轻,应该提升。”肖云忠表示,增加行贿者的违法代价,可以从源头上震慑贿赂犯罪,降低部分官员被腐蚀的几率。

“在认定一个行贿者涉案金额的时候,不能只计算他对一个受贿者的行贿,应该考虑累加。”洪道德补充道,这样可以封堵部分行贿者“小贿不断,大贿难抓”的局面。

据记者了解,由全国检察机关开展的行贿者“黑名单”制度,也正在全国铺开。

这项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始于2006年1月,“黑名单”中汇集了被法院判决行贿罪成立的个人和企业,有需要的人,都可以通过检察机关查询、录入行贿犯罪信息。截至今年3月,有的地区已将行贿记录查询作为招标投标、行政审批、资金拨付、组织人事、行政执法等的“必经程序”,一旦发现有企业、个人等被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系统记录在案,相关部门就要作严肃处理。

自此,行贿“污点”成了影响行贿者信用的一环。据统计,2012年1月至12月,有关部门和单位对经查询有行贿犯罪记录的625家单位、1253名个人作了处置。

(中国青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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