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授:行贿者受司法追究或仅为受贿者的1%。(2)

根据《刑法》及后续司法解释,行贿罪则以1万元为起刑点,“顶格刑”是无期徒刑,并且必须满足“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这个限制条件。《刑法》第390条还规定,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只让受贿者坐“云霄飞车”的危害不言而喻。

从赤裸裸地送钱送物,到安排出国旅游、子女留学乃至情色服务,行贿者的手段花样百出,对官员队伍和社会公平的“腐蚀”作用明显。最高人民检察院职务犯罪预防厅厅长宋寒松曾向媒体表示,贿赂犯罪对社会的伤害远远超过了贪污。“如果这种行为蔓延成风,大家都认为不花钱办不了事,公务人员即使履行法定职责,也收礼收得心安理得,都‘不给钱不办事’、‘给了钱乱办事’的话,那么,提高整个社会的诚信水平、道德素质,将成为一句空话。”

最高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总局新任局长徐进辉,近日更撰文明确表示,遏制腐败,须严惩行贿犯罪。

“行贿行为增加的后果,绝非单一的受贿犯罪相应的增加。”文章说,“很多案例证明,挪用公款、滥用职权、徇私枉法、徇私舞弊等犯罪,也都会相应增加,因为这些犯罪背后的真正驱动力,都与特定利益相关。”

资料显示,近年最高检公布实施《关于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的规定》之后,投标、采购领域查的行贿者最多。老百姓深恶痛绝的“豆腐渣”工程、“天价政府采购”、食品变“毒品”等现象,一部分就与行贿、受贿直接相关。

为什么行贿者可以频频逃离“法网”?徐进辉认为,除了立法规定存在缺陷外,最大症结在于“贿赂犯罪隐蔽性强,侦查人员发现和证明犯罪,主要依靠行贿、受贿双方的供述”。

“仅从立法来看,行贿者和受贿者就有四个方面‘不对等’:行贿罪的起刑金额远大于受贿罪,而一个受贿人可以有很多行贿人,贿金‘摊薄’之后,也许就够不上行贿罪了。”洪道德总结,“此外,法律规定,被‘索贿’的行贿人,如果没有获取不正当利益,不算行贿;如果行贿者能主动揭发犯罪,还能获得宽大处理。”

行贿者“污点证人”身份的挡罪作用,则是受访专家一致认定的主因。

宋寒松厅长曾分析,贿赂犯罪基本上都是“一对一”进行的,双方大多具有共同利益,又非常隐蔽,如果行贿者矢口否认,检察机关的侦办难度可想而知。“大多数案件的侦查,都是从行贿人入手突破的。既然行贿人配合了办案机关,那么,从宽从轻甚至不处罚,也就理所当然了。”据徐进辉局长介绍,这已然成为一种侦查贿赂犯罪特有的策略。

徐进辉进一步撰文介绍,有的司法机关还利用行贿人怕受到处罚的心理,将罚没“不正当利益”作为与行贿人应受的刑罚进行交易的条件,只要行贿人无条件将获取的不正当利益全额或部分交给办案机关,就免除其刑罚。

“当然,这也与舆论相关。”成都理工大学廉政与社会发展研究所副所长肖云忠向中国青年报记者补充分析,一般而言,受贿者是“手握重权”的官员,行贿者往往是“期待从权力手中获得利益的人”,有的只是平头百姓或小官员。“社会关注度不高,当可追究可不追究时,司法机关的追究压力就小。”

严惩行贿从“提高刑侦技术”起步

探究贪官的堕落经历,不难发现,不少官员的“堕落”,都经历了从最初受贿的胆战心惊,到面不改色,再到主动索贿的历程。其中,行贿者的作用不容忽视。

有人认为,行贿者也是被逼无奈。但童海宝认为,行贿者不是天生的“受害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行贿者多是自愿的“寻租者”,是“加害人”,是不达目的不罢休、专叮“有裂缝之蛋”的“苍蝇”。

几乎无人反对,抓行贿受贿犯罪须“两手都要硬”。但一个困局是:若对行贿者和受贿者“齐抓共治”,会不会让二者的“利益共同体”关系更加紧密?而一旦没有了行贿者的配合,对贪官受贿的查处是否将大大受阻?

在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教授任建明看来,要严惩行贿犯罪,首先要破除部分刑侦人员在调查贿赂犯罪时的“口供依赖症”。

来源:中国青年报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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