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告官立案十年终开庭:政府称其干扰城市改建(2)
2003年3月,他向保定市中院状告市政府。
打赢了官司,却没得到合理的补偿
终审判决后,保定市拆迁办于2003年12月出具了一份《关于对永华中路76号保定市黑豹电器销售公司房屋拆迁补偿的决定》,要求对陈小东的230平方米门面房按128.2平方米的商业用房和101.8平方米的库房分别补偿,补偿款合计人民币42万余元。
然而,这份裁决书上,落款处除保定市拆迁办外,还有保定市路网指挥部的签名及印章。从程序上看,保定市路网指挥部根本不具备裁决的主体资格。从形式上看,该裁决也没有告知原告申请复议、起诉的期限和权利。
更重要的是,补偿款跟此前陈小东不同意的金额完全一致。
无奈之下,陈小东只好再次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这份裁决。
这一诉求再次获得保定市南市区人民法院的支持。该院一审认为:“拆迁办没有依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作出行政裁决而作出补偿决定,依法无据,并违反法律程序,是不正当履行法院判决的行为。”2004年4月该院作出判决:撤销保定市拆迁办的裁决,责令该办依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重新作出裁决。
保定市拆迁办仍然不服,认为原判程序违法,事实错误,判决结果不当,上诉至保定市中院。
这一次,保定市中院出具了一份行政裁定书,撤销了南市区人民法院的判决,发回南市区人民法院重审。
2004年12月,南市区法院再次作出判决,认为保定市拆迁办的裁决确实问题重重:“因保定市路网建设指挥部不具有裁决的职能,而在决定上署名盖章,系不当行使行政权力的行为”,并且认定拆迁的裁决“未作出对陈小东的补偿”。
因此,南市区法院作出了跟第一次判决完全相同的判决。
保定市拆迁办再次不服,上诉至保定市中院,保定市中院在2005年3月的判决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本院不予支持”,因此,又一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他们就是通过走司法程序来拖我,折腾我。”陈小东说,历经这么多次开庭,每次他都积极准备,认真应诉,但在此期间,保定市拆迁办多次不到庭应诉,“有时候法院通知这一天开庭,我方去了,结果一到法院,市拆迁办根本就没来人,法官只好说延期开庭”。
更令陈小东失望的是,终审判决后,保定市拆迁办干脆就当起了“甩手掌柜”,怎么督促,也不按照法院的判决出具裁决书。
状告市政府等了10年终于开庭
起诉保定市政府立案也有曲折,陈小东原本没想到能够立案。
然而,在他立案后回家的路上,就接到了保定市中院给他办理立案的工作人员的电话,让他赶紧回来,并且把《立案通知书》和收取案件受理费的票据带回,“说不能立,要把钱退给我”。
陈小东当然没有回去,但案件也一直没有开庭,到今年,已经是第10个年头。在这期间,这个甚至连自己都认为自己“太老实”的男人,突然发现竟然成了当地维稳的对象,“每当有重要会议或者重大节日,我就会接到电话或者被盯着,不让我外出上访”。
他也确实没怎么给当地政府添过乱。由于超过审理时限太长,他今年跟律师一起重新写了一份《行政起诉状》,交给了保定市中院,“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因其违法拆迁的行政行为给原告造成的各项损失600万元”。
面对保定市中院一位庭长“要价太高”的质疑时,他说,“我跟庭长说,这只是我的诉求而已,可以商量,你们该怎么判就怎么判”。
7月19日,中国青年报记者跟保定市中院联系采访后,陈小东很快打来电话,说保定市中院刚刚联系他,让他别找记者,答应先调解,调解不成再开庭。
23日,中国青年报刊发报道的当天,保定市中院终于开庭审理此案。盼了10年,一直想在此案中站到原告席上的陈小东却没有出庭,“毕竟是民告官,心里还是有些担心”,他的两位律师参加了庭审。
这次庭审从9时一直开到14时多。保定市人民政府在答辩状中称,陈小东家被拆的门面房属于市政公用建设需要拆迁的房屋,并有利于城市改建。“鉴于此,被答辩人(陈小东)应当积极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尽你自己的微薄之力,而不应当干扰政府合法的规划建设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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