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高院院长:李怀亮被长期羁押法院有责(2)

郭保振是在昨日河南省高院的错案警示日座谈会上回应这一问题的。他透露,法庭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之后,平顶山中院在判决书上已经明确表明,被告人的供述前后矛盾且与其他物证存在矛盾,所以中院认为不能作为命案的依据,因此按照疑罪从无的原则,宣告无罪。

平顶山检察院在5月8日的通报中还称,在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对李怀亮的十二次讯问中,李怀亮作有罪供述九次,其中第三次到第九次,连续作了七次有罪供述,并且其有罪供述与现场勘验检查等情况部分能相互印证,不能相互印证的地方,“公安机关部分作了合理解释”。

郭保振表示,法院办案人员工作马虎,审查证据不严,称李怀亮有过有罪供述,但有罪供述在一些重要情节上存在前后矛盾,更重要的是没有卡死李怀亮作案的证据,案件事实在客观证据方面与李怀亮缺乏关联性,在这样的情况下,法院还提出判决意见,加之审委会把关不严,造成案件被发回重审。

郭保振认为,李怀亮一案在办理过程中公安和检察机关重配合,轻监督,对相互监督的认识不到位,法院对公诉机关起诉的案件“能迁就就迁就”,重打击轻保护的思想在作祟,没有从保障人权和坚持程序正义的高度来依法宣告被告人无罪,从而导致李怀亮被长期羁押。

郭保振在座谈会上提到,因该案没有坚定地贯彻疑罪从无和程序正义的法治理念,没有坚守重证据、不轻信口供的刑罚原则,在前三次审讯中,办案人员的法治理念出现了偏差,被传统的有罪推定、疑罪从轻占了主导,加上对被害方上访缠访闹访等行为的过于顾虑,放松了对正确理念的坚守,致使李怀亮三次被判有罪,延误了解决案件的时机。

(南方都市报)

来源:南方都市报 作者:

免责声明: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与世界朋友网无关。其原创性以及文中陈述文字和内容未经本站证实,对本文以及其中全部或者部分内容、文字的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本站不作任何保证或承诺,请读者仅作参考,并请自行核实相关内容。

[责任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