息县财税所长滥用职权致国家损失百万 另贪污15万元

信阳网讯       2012年10月26日,息县法院经过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树辉(原息县某乡财税所长)的行为分别构成滥用职权罪和贪污罪,但其在案发后积极退赃,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以贪污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以滥用职权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

  一块被非法占用的80亩耕地

  2012年4月,河南省息县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局办案人员从互联网站看到了一则消息,据称“某乡冯庄村支书伙同两名光山县人搞新农村建设非法占用耕地100多亩”.

  办案人员经过分析,认为此事可能存在涉嫌渎职犯罪的案件线索,于是就秘密地进行了调查。很快,办案人员查明了80亩耕地被非法占用的事实。

  2007年10月份,光山县个体户蒋某、周某二人与冯庄村签订了用地协议,占用80亩农用耕地(以下简称农用地)开发建设新农村农贸市场及居民住房,该村党支部书记李某等人也投入资金参股。但是,当地政府土地管理所仅仅收取了“管理费”和“罚没款”后,就放任这块农用地被占用开发。

  据此,息县检察院以涉嫌滥用职权罪对土地管理所所长立案侦查。与此同时,公安机关也对蒋某等人非法占用农用地进行调查,周某、李某二人闻风而逃。

  一张30万元的完税凭证

  办案人员首先土地管理所收费账目进行核查。

  依据《河南省<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实施办法》,当地耕地占用税的适用税额是每平方米33元。但办案人员在调阅这块农用地的缴费项目及数额时,却看到了这块农用地缴纳的耕地占用税完税凭证金额是30万,凭证是当地财税所开具的。

  “80亩农用地换算后是5万多平方米,若按照33元的标准征收,应缴耕地占用税是170多万元,怎么只有30万元?”办案人员在心里打了一个问号,将此凭证调走。

  综合分析掌握的有关信息后,办案人员就把目光集中在土地管理所所长的身上。

  一笔不知去向的税款

  2012年6月,息县检察院对这名土地管理所所长涉嫌犯罪的案件侦查终结。办案人员在准备调查这张30万元的完税凭证时,潜逃的周某、李某二人被公安机关抓获。

  4名犯罪嫌疑人供述,2010年3月至4月,当地财税所所长刘树辉会同其它单位工作人员,以书面形式分别向他们下达了缴税通知书,应缴纳耕地占用税是176万多元;3月份,他们两次向财税所缴纳税款15万元;4月1日14时许,李某等二人带着蒋某委托其朋友卢某从光山县送来的30万元找到刘树辉缴税,接着三人一起来到当地邮政储蓄银行,刘树辉以当年的税款任务已经完成为由,安排将其中15万元存入了一名财税所工作人员的账户,剩余的作为第二年税款任务预存起来,并将余款15万元存入李某新开的账户上,办理了银行卡,最后还将此卡带走。

  据这名财税所工作人员介绍,他的银行账户收到4名犯罪嫌疑人缴纳的税款三笔,总计30万元;所长刘树辉也安排自己为冯庄村开具了(应税面积53360㎡(折合80亩),实纳金额176088元、滞纳金73164.56元、罚款50747.44元)累计30万元的耕地占用税完税凭证。

  “通过掌握的证据显示,刘树辉与这张凭证之间的疑点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首先,财税所下达的缴税通知书是176万多元,实际征收仅为45万元,少收税款高达130多万元,他的行为是涉嫌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还是滥用职权罪;其次,财税所工作人员收到的是30万元,剩余的15万元在哪里?”办案人员经过分析研判案情后,理清了工作思路。

  接着,办案人员以调查四名犯罪嫌疑人逃税为由,对财税所的收支账目进行了详细的核对。结果,他们并没有找到剩余税款15万元。

  同时,他们又从当地邮政储蓄银行调取了这笔15万元的取款凭条原件。原件显示,2010年4月5日至19日,“李某”多次取款,余额不足百元。不料,由于银行没有视频监控系统,加上时间较长,该行工作人员和办案人员均无法确定取款人的真实身份。

  可当办案人员再次询问李某时,他却信誓旦旦地保证,“尽管取款人的笔迹与自己相似,但自己并没有‘取款',而且也不知道银行卡上15万元的去向”.

  一个熟练名字的笔迹

  “银行卡既然在刘树辉拿着,别人怎么可能把钱取出来!从我们掌握的情况来看,信息的焦点都指向了这名财税所长!”办案人员经过认真探讨,决定直接接触刘树辉。
来源:信阳网 作者:汪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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