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证醉驾惹祸 赔偿拘役罚金

吴晓军

5月7日零时许,固始人汪某未取得驾驶资格,饮酒后驾驶长安牌小型货车,沿339省道固始武庙集镇路段由东向西行驶,至武庙集镇街道时,与雷某驾驶的重型牵引半挂车发生碰撞,事故致汪某受伤,双方车辆均受损。

雷某报警,汪某在现场等待,到案后,汪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经检验,案发当日2时43分许,提取的汪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53.42毫克/100毫升,属于醉酒驾驶。经责任认定,汪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经双方协商,汪某赔偿雷某经济损失10000元,获得对方谅解。

固始县检察院认为,汪某无证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应依法惩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一)、(五)项的规定,汪某醉酒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无证驾驶机动车,均应从重处罚。

近日,固始县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汪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2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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