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始检察院公诉一危险驾驶罪案

日前,固始县检察院对张某无证且醉驾机动车一案提起公诉。

据悉,4月4日夜,固始县蓼城街道张某酒后驾驶摩托车撞上正常停放在路边的一辆小型轿车。经鉴定,张某驾驶车辆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24.5毫克/100毫升,属于醉酒驾驶,并且无驾驶证件。经认定,张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固始县检察院公诉机关认为,张某无证且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应从重处罚。

近日,固始县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张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吴晓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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