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人获刑!这些开赌场、寻衅滋事、敲诈勒索的人全栽了

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出

《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通知》

在全国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司法部发出

《关于依法严厉打击黑恶势力违法犯罪的通告》

打黑除恶变成扫黑除恶,

一字之差,更加全面深入,

重视程度前所未有

除恶务尽,绝不手软

信阳法院打响了扫黑除恶"第一枪"

光山县法院集中宣判5起涉黑恶类犯罪案件15人获刑

  2月5日上午,光山县法院举行扫黑除恶专项行动集中宣判会,对5起涉黑恶类犯罪案件公开宣判,15名被告人获刑。县委常委、政法委书记李鹏,县政府副县长熊异凡,县法院、县检察院、县公安局、县司法局“四长”李辉、付大银、杨春历、黄频,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媒体记者以及旁听群众参加了宣判活动。

上午10点,15名被告人在法警的押解下一字排开,接受人民法院的依法判决。该5起案件主要集中在开设赌场、寻衅滋事以及引诱、容留卖淫等刑事犯罪,严重影响了社会和谐稳定与人民群众的安全感。

1刘某某、龙某某等六人开设赌场、寻衅滋事案

2014年6月,被告人龙某某在KTV唱歌,发现朋友与他人产生争执,遂伙同他人无故将对方打伤,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谅解。2017年4月,被告人龙某某、刘某某等人吃宵夜时,因与海鲜城老板打招呼时发生争执、撕扯。期间,邻桌客人余某某见久不上菜就敲桌子,刘某某再次与余某某发生冲突,再次引发厮打,造成多人受伤,财务受损的结果。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谅解。

2017年4月,被告人刘某某开设流动赌场,每天组织人员二三十人赌博,十天内获利二十万元。

光山县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刘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寻衅滋事罪,数罪并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其违法所得20万元依法继续追缴。被告人龙某某等5人因犯寻衅滋事罪,分别被判处十个月至十一个月不等刑罚处罚。

2王某某、黄某某寻衅滋事案

2017年4月,被告人王某某、黄某某、刘某某(已判刑)在海鲜城吃宵夜时,与邻桌客人发生矛盾,继而引发厮打,造成多人受伤,财产受损的结果。

光山县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黄某某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王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且系主犯,于是光山县法院以寻衅滋事罪,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被告人黄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且系从犯,于是依法判处其拘役二个月。

3屈某某引诱、容留卖淫案

1999年5月至10月中旬,被告人屈某某伙同丈夫周某某(已判刑)在开设发廊期间,引诱、容留多名服务员从事卖淫活动,提供卖淫场所,从中牟利。1999年12月,屈某某被检察院批准逮捕,2013年12月被公安机关执行逮捕,2014年1月屈某某在变更取保候审后潜逃,2017年11月被抓捕归案,2017年12月被光山县法院决定逮捕。

光山县法院审理后认为,屈某某与丈夫周某某以金钱引诱他人卖淫,并提供卖淫场所,行为已经构成引诱、容留卖淫罪,于是以屈某某犯引诱、容留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4胡某某开设赌场案

2014年5月、6月份,经事先商议,被告人胡某某伙同徐某某、刘某某等六人(该六人另案处理)各出资50万元开设“百家乐”赌场,在赌场内,由胡某某兑换筹码,记录赌账,发放赌债。2014年5月至8月,被告人胡某某先后在多处开设赌场,组织其他人参与赌博,胡某某负责保管赌资,兑换筹码,抽头渔利,同时发放赌债。

光山县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胡某某以牟利为目的,伙同他人开设赌场,组织赌博活动,并抽头渔利,已经构成开设赌场罪,于是依法判决胡某某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同时胡某某用于开设赌场的50万元赌资将依法继续追缴。

5何某某、徐某某、穆某某等五人寻衅滋事案

2017年2月11日,因孙某某(男)给李某某(已判刑)的女朋友打电话,李某某遂与孙某某发生争执。李某某召集被告人何某某、徐某某、穆某某等五人开四辆车,在某加油站附近与孙某某一伙发生冲突。何某某、徐某某、穆某某等五人对孙某某、张某某拳打脚踢,致使张某某构成轻伤一级。案发后,五名被告人积极赔偿了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谅解。

光山县法院审理后认为,五名被告人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在共同犯罪中均系主犯,分别判处五名被告人有期徒刑六个月。

光山县法院此次集中宣判拉开了扫黑除恶专项行动的序幕,并把集中宣判活动作为扫黑除恶专项行动的再动员、再部署。光山县法院以后将继续严格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通知》精神,严格按照党中央以及上级法院的统一部署积极开展扫黑除恶专项行动,坚决以更高的工作要求、更强的工作措施,全力净化光山县社会风气,严惩黑恶势力犯罪,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全力保障建设中国智慧之乡的顺利推进。(光山县法院 段祖号)

扫黑除恶保平安息县法院宣判“村霸”型敲诈勒索案

  2018年2月5日上午,息县法院当庭宣判一起“村霸”型敲诈勒索案,依法判处被告人朱某有期徒刑五年,罚金三万元,打响了息县扫黑除恶第一枪。

被告人朱某1971年生,息县夏庄镇人,小学毕业后即在家务农,成年后外出打工。离家在外的艰辛没有磨砺出他的品质,更没能帮助其实现“荣归故里”的愿望,于是朱某放弃打工又回到了家乡,和他的哥哥一起,横行乡里,称霸一方,乡邻对其敢怒不敢言。

2016年9月,朱某要求承包息县夏庄镇某学校食堂,但遭到办校人拒绝。之后朱某采用拉电闸、垛砖堵路的方式阻碍学校正常施工,造成学校建筑工程停工一个月。该学校为平息事态、恢复施工,出于无奈于2016年10月23日给朱某7万元人民币。

2017年6月,息县夏庄镇丁某盖门面房期间,朱某多次到工地上,以言语威胁、用车阻拦拉土车进出等方式阻挠正常施工并索要钱财。丁某最后出于无奈,分三次给朱某拿了共计3万元后,工程才得以正常施工。

2017年8月,因被害人报警,因此案发。2017年12月29日,息县检察院向息县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于2018年2月5日进行了公开审理,经审理后,法院认为朱某犯敲诈勒索罪,数额巨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等规定,作出上述判决。(息县法院 王淑娟)

附:关于依法严厉打击黑恶势力违法犯罪的通告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

关于依法严厉打击黑恶势力违法犯罪的通告

黑恶势力是经济社会健康发展的毒瘤,是人民群众深恶痛绝的顽疾,必须坚决依法予以打击。为切实保障广大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通知》精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有关规定,现就依法严厉打击黑恶势力违法犯罪相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凡是实施黑恶势力违法犯罪以及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的人员,必须立即停止一切违法犯罪活动。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至2018年3月1日,主动投案自首、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在此规定期限内拒不投案自首、继续为非作恶的,将依法从严惩处。对于为黑恶势力违法犯罪人员充当“保护伞”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将坚决依法依纪查处,不管涉及谁,都要一查到底、绝不姑息。

二、黑恶势力犯罪人员的亲友应当积极规劝其尽快投案自首,经亲友规劝、陪同投案的,或者亲友主动报案后将犯罪人员送去投案的,视为自动投案。窝藏、包庇黑恶势力犯罪人员或者帮助洗钱、毁灭、伪造证据以及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黑恶势力犯罪人员到案后有检举、揭发他人犯罪并经查证属实,以及提供侦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线索并经查证属实,或者协助司法机关抓获其他犯罪嫌疑人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依法减轻或者免除处罚。黑恶势力犯罪人员积极配合侦查、起诉、审判工作,在查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结构和组织者、领导者的地位作用,组织实施的重大犯罪事实,追缴、没收赃款赃物,打击“保护伞”等方面提供重要线索和证据,经查证属实的,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三、全国政法战线要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在各级党委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优势,推动各部门各司其职、齐抓共管,形成工作合力。要以“零容忍”态度,坚决依法从严惩治,对黑恶势力违法犯罪重拳出击,侦办一批群众深恶痛绝的涉黑涉恶案件,整治一批涉黑涉恶重点地区,惩治一批涉黑涉恶违法犯罪分子,确保在春节前后取得积极成效,为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奠定坚实基础,不断增强人民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四、扫黑除恶是一场人民战争,必须依靠人民群众的积极参与。欢迎广大群众积极举报涉黑涉恶犯罪和“村霸”等突出问题,对在打击黑恶势力违法犯罪、铲除黑恶势力滋生土壤、深挖黑恶势力“保护伞”中发挥重要作用的,予以奖励。政法机关将依法保护举报人的个人信息及安全。

全国扫黑除恶举报网站:www.12389.gov.cn;举报信箱:北京市邮政19001号信箱;举报电话:010-12389。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18年2月2日

来源:信阳新闻网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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