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阳市纪委通报潢川县付店镇水厂原负责人陈明亮违反中央八项规定
讯 潢川县付店镇水厂原负责人陈明亮在2012年—2014年期间,招待支出57072元,仅有菜单和收据,无正规发票,其中部分用于职工加班就餐,招待费用开支数额较大,财务管理不规范,违反了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廉洁纪律。2016年3月,经付店镇纪委研究决定,给予陈明亮同志党内警告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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