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积金缴存相关法规政策

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简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

第三条 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

第十四条 新设立的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

第十五条 单位录用职工的,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

第十六条 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注: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主要指:1.行政单位的基本工资、津贴补贴、文明奖、年度考核工资;2.事业单位的基本工资、绩效工资、津贴补贴、文明奖、年度考核工资。)

第十七条 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单位新调入的职工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日起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第十八条 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5%;有条件的城市,可以适当提高缴存比例。

第十九条 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由所在单位每月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

单位应当于每月发放职工工资之日起5日内将单位缴存的和为职工代缴的住房公积金汇缴到住房公积金专户内,由受委托银行计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第二十条 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者少缴。

对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并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报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可以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者补缴缓缴。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通知》(国发[2002]12号)

第四部分强调:“加强住房公积金归集工作,提高归集率,依法督促有关单位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凡用人单位招聘职工,单位和职工个人都须承担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义务。”

建设部、财政部和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

第一项规定:“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简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应当按《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的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有条件的地方,城镇单位聘用进城务工人员,单位和职工可缴存住房公积金;城镇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人员可申请缴存住房公积金。”

河南省建设厅、财政厅、人行郑州中心支行《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的通知》(豫建金管[2015]20号)

第四部分第二项规定:“加强归集执法检查,维护职工权益,将更多非公企业职工纳入制度保障。要为有稳定劳动收入的进城务工人员、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等人员建立归集账户。”

《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的意见》(信政[2013]16号)

第二部分第一项规定:“全市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全员(包括在编人员、聘用人员、临时人员)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等普遍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

来源:信阳新闻网-信阳日报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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