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阳通报九起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问题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严防“四风”问题反弹,近期,市委市政府重点工作联合督察办公室持续保持作风督察高压态势,发现并查处了一批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典型案件。现通报如下:

一、滥发补助和购物卡问题

息县一高在2014年3月至2015年5月期间,为16人发放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加班补助费5020元。息县纪委已给予息县一高校长王群党内警告处分,将违规发放的5020元加班补助费收缴财政。

淮滨县新华书店分别于2015年8月28日、9月7日在某超市违规购买购物卡26张,金额1.3万元。淮滨县纪委已责令县新华书店退回所发放购物卡款;给予县新华书店分管副经理邹梅警告处分;对负有领导责任的县新华书店总经理王树月进行诫勉谈话。

二、违反财经和工作纪律问题

光山县交通局在2014年12月开支公款8800元购买茶叶;2015年上半年多次出现同城接待,且公务接待使用香烟。光山县纪委已给予县交通局办公室主任刘义新党内警告处分;对负有领导责任的县交通局党委副书记李文静进行诫勉谈话。

2015年9月,新县苏河镇国土所所长朱林在为群众办理土地证时,违规收取费用8000元用于本单位食堂开支。新县纪委已给予朱林记过处分,免去其苏河镇国土所所长职务。

罗山县国土局国土资源费征收管理所报销的7桌餐费无派餐单;2015年9月25日晚,罗山县国土局有2辆公车在节日期间未定点停放。罗山县纪委已给予县国土局国土资源费征收管理所所长陈德远行政警告处分;分别对负有领导责任的县国土局副局长张玲、总工程师包君进行诫勉谈话。

三、公车私用问题

2015年9月10日,浉河区总工会工作人员余辉在下班后,未按规定及时将豫SFB569号公车停放在定点场所。浉河区纪委已给予余辉行政警告处分,责令其写出深刻检查;对区总工会办公室主任涂海波进行诫勉谈话;对负有领导责任的区总工会副主任陈志明和负有监督责任的区总工会纪检组长黄启生进行约谈。

潢川县房产管理中心房地产交易所测绘队工作人员唐建勇在9月26日、27日,10月2日驾驶豫S35912号公车办私事。潢川县纪委已给予唐建勇党内警告处分,责令其个人退缴燃油费和车辆损耗费;对负有领导责任的县房产管理中心房地产交易所测绘队队长王冬平进行诫勉谈话。

2015年10月3日,淮滨县人防办执法队员华煜琦驾驶豫S6C170号公车办私事。淮滨县纪委已给予华煜琦警告处分,责令其个人退缴燃油费和车辆损耗费;对负有领导责任的县人防办执法队长张俊进行诫勉谈话。

四、值班期间打牌问题

2015年10月1日,光山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值班人员易善忠、齐楠华和一名退休人员在值班室打牌。光山县纪委已分别给予易善忠、齐楠华警告处分,责令二人写出深刻检查;对带班领导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党委委员饶昱杰进行诫勉谈话。

上述问题的查处,反映出我市一些党员干部对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纠正“四风”的认识还不到位,仍心存侥幸。各级各部门要加强对党员干部的教育和管理,坚持把纪律挺在前面,坚决防止“四风”反弹。下一步,市联合督察办将强化监督执纪问责力度,继续保持干部作风建设督察的高压态势,做到露头就打,反弹就压,越往后执纪越严处分越重,并对“四风”问题多发的单位从严追究“两个责任”,以责任追究倒逼责任落实。

市委市政府重点工作联合督察办公室

2015年10月28日

来源:信阳新闻网-信阳日报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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