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孩子 更需法律完善升级

所有女生宿舍实行封闭式管理、女生成绩突然下滑精神恍惚需重点关注、加强教师心理辅导。24日,教育部、公安部、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四部门发布《做好预防少年儿童遭受性侵工作意见》,《意见》提出六位一体的保护中小学生工作机制。(9月25日《西安晚报》)

这次四部门发布的《意见》主要从事前预防的角度进行指导,这正是舆论所期待的。《意见》从教育、排查、宿管等多个角度进行预防,可以说为少年儿童安全保障构筑了一道道“堡垒”。

但坦率说,单纯指望这个《意见》保护儿童不遭性侵,恐怕作用还很有限。这是因为,《意见》只是一个粗线条的综合预防措施,如果没有详细的配套措施,难以发挥出理想的效果。比如,《意见》只是要求各地相关部门通过课堂教学、讲座、班队会、编发手册等多种形式开展性知识教育、预防性侵犯教育。但缺少量化、考核和监督。如果这样的教育不能与教育官员、校长政绩挂钩,恐怕就会沦为摆设。

再比如说宿管,即中小学女生宿舍将全部实行封闭式管理防性侵。很多媒体以此为标题,足见这一措施具有的重要价值。但从网友反馈来看,质疑的意见不少。这同样需要围绕“宿管”制定专门的制度措施,从资金投入、安全设施标准(如摄像头)等角度进行全面规范。笔者以为,只有把女生宿舍像银行一样进行安全保障(比如报警设施与派出所联网),女生宿舍才能真正成为安全场所。

更重要的是,这个《意见》只有指导意义,还缺少强制性。地方相关部门对《意见》的落实能到什么程度还是一个未知数。在笔者看来,预防性侵儿童要想达到理想效果,必须要从《意见》上升到“条例”甚至法律层面,明确相关部门、学校、教师的法律责任及惩罚措施,才有强制性,相关措施才能变成“有牙的老虎”,否则,《意见》发布后地方相关部门就会落实或者不落实。换言之,预防性侵儿童还需要法的力量。

尽管《意见》提出“积极构建长效机制”,但并没有涉及立法问题。众所周知,法律虽然不是万能的,但法律却是构筑预防性侵儿童保护网的基础。我国虽然有《刑法》《未成年保护法》等法律法规为儿童安全护航,但从实际效果来看,还需要更完善。比如,我国刑法虽然将与不满十四岁幼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纳入强奸罪惩处范畴,但同时设置了嫖宿幼女罪,这为犯罪分子逃避严惩留下了空间。

反观国外,除了多种措施预防性侵儿童外,在法律方面也值得我们借鉴。比如,美国就有专门的“梅根法案”来预防和惩处性侵儿童犯罪。再比如说加拿大,1988年《加拿大刑法典》修改相关条款强化保护性侵被害儿童的权益,2012年通过的《街道和社区安全法令》提高了与此相关的强制性最低刑罚,关于性侵儿童行为涉及的罪名包括性骚扰罪、引诱实施性接触罪、性剥削罪、乱伦罪、性攻击罪。我们的相关法律还需要细化和“升级”,更需要制定专门的法律。 (冯海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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