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放军审计长:军内干部存在问题 严重违纪开除

  近日,经习主席批准,中央军委下发了《关于加强和改进军队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在全军上下引起高度关注。就相关问题,记者专访了解放军审计署审计长李清和。

  问:为什么要在现阶段制定颁发《意见》?

  答:党的十八大以来,习主席对加大依法治军、从严治军力度,加强作风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等作出一系列重要指示,制定颁发《意见》是贯彻习主席和中央军委决策指示的实际举措。当前,国家对军队建设的投入不断加大,军队各级领导干部特别是高中级领导干部担负的经济责任越来越重,履行经济责任的标准要求越来越高。从审计情况看,有的领导干部在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还存在艰苦奋斗、勤俭建军意识淡化,违规决策、越权办事、铺张浪费等问题。随着形势任务的发展变化,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也存在机制不健全、监督不到位、评价不规范、结果运用不充分等问题。《意见》的颁发,对于从政策制度层面规划和推动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健全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促进各级领导干部正确行使经济权力,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指导意义。

  问:《意见》对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有许多创新和改进,关于审计监督范围有什么新要求?

  答:《意见》把军队队列单位和机关、部门领导干部,军队事业单位和保障性企业的负责人,以及负责专项经济工作的领导干部,全部纳入审计监督范围,拓展了审计领域。将审计对象的基本条件由任现职两年以上调整为一年以上,并要求对负有经济责任的领导干部,任期内应安排一次审计;对拟列入后备的或列入后备拟提升的团职以上领导干部,优先安排审计;对即将达到任职最高年龄或最高年限的领导干部,离任前应安排审计。这样安排,为实行先审后提、先审后离制度创造了有利条件。

  问:《意见》对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重点内容是如何确定的?

  答:《意见》要求把领导干部经济决策权、经费审批权、物资调配权、资产处置权、合同签批权等经济权力行使情况作为审计重点内容,并明确了单位领导干部、部门领导干部和负责专项经济工作的领导干部的审计重点,同时按照党中央、中央军委关于加强作风建设的指示要求,把领导干部在经费物资分配、装备物资采购、工程建设、有偿服务、房地产管理等经济活动中行使权力,以及个人住房、用车、公勤人员使用等情况,纳入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审计内容,增强了经济责任审计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问:审计评价是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重难点问题,《意见》在这方面有什么改进?

  答: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评价的重点问题是等次确定和责任区分,难点是评价标准。《意见》将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评价等次,由原来的好、较好、一般、差四个等次,调整为优秀、称职、不称职三个等次,与干部考核评价等次相衔接,便于审计结果运用;将被审计领导干部应当承担的责任,由原来的直接责任和领导责任,调整为直接责任、主管责任和领导责任,增强了责任区分的客观性和准确性。《意见》还明确了审计评价的硬性指标,对领导干部违规违纪问题数额较大且负有直接责任的,决策失误造成损失浪费较大的,群众公认度不高的,不得评价为优秀;对领导干部严重失职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单位、部门出现重大经济案件,领导干部在经济方面存在不廉洁问题,应当评价为不称职。同时,将审计评价的时机,由原来的审计结束后作出评价,调整为问题整改完成后作出评价,突出审计整改要求,增加了审计评价的科学性。

  问:《意见》对审计处理有什么新要求?

  答:《意见》首次提出建立审计约谈制度,就是对审计发现违规数额或经济损失数额较大,问题性质比较严重,或因内部控制制度不健全,重大经济活动存在管理隐患,可能导致严重后果的,对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领导、相关人员进行审计约谈,当面指出问题,提出批评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同时,《意见》强调,要健全审计抄报通报制度,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和整改落实情况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严格审计处罚制度,对违反国家和军队有关规定的行为,采取限期退还款项、收缴应缴经费、没收违法所得、处以经济罚款、中止工程计划、撤销解除合同等处罚措施;完善审计移送制度,对应当移送的违纪违法问题,按程序及时移送纪律检查部门或者检察机关依法查办。

来源:央视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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