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亚一福利企业疑遭税务部门恶意查税

“即征即退”政策走样

康俊国2007年在三亚创立了海南鑫海建材有限公司,主要经营商品是混凝土。2008年5月,经过三亚市民政局等单位的严格审查,海南鑫海建材有限公司被认定为福利企业。

康俊国说,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福利企业享受的“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均由企业向税务部门提出申请,并由税务部门核准实施。

但这样的政策在三亚国税部门执行过程中却走了样。

康俊国向中国青年报记者提供的三亚市国税局《核准退税通知书》显示,2010年1月的退税款,该局的退税日期是2011年8月26日,也就是说,本应“即征即退”的税款,三亚国税部门在拖延了一年零八个月后,才将税款退回。

“拖延退税还算好的,毕竟退给你了,比这更狠的是少退或不退。”据康俊国介绍,2010年全年度及2011年1~6月份,海南鑫海建材公司在依法缴纳了增值税后,随即向三亚市国家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递交了有关材料申请退税。其中2010年全年按照该公司安置的残疾人人数申请退税674.9万余元,但该局却只核准退税538.4万余元;2011年1-6月份,鑫海建材申请退税289.9万余元,该局核准退税255.4万余元。根据他们核算,该局对鑫海建材申报的人数少核算34人,共计应退税款153.4万余元。

2011年7-11月份,海南鑫海建材公司的财务人员按照规定向三亚市国家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递交了申请退税的书面文件,并经该局核准应退税款为134万余元,但该局不仅没有按照规定“即征即退”,反而在2012年6月12日下发《应退税款抵扣欠缴税通知书》,将前述应退税款抵扣欠缴税款。

无奈之下,海南鑫海建材公司将三亚市国税局诉至法庭,请求法院判令三亚市国税局履行即征即退的法定职责,退还该公司缴纳的增值税。

康俊国说,法院立案后,曾多次召集双方调解。最终在法院主持下,双方各退一步:企业撤诉,国税退税。但让他想不到的是,撤诉后,国税局却又拒绝退税。在多次奔波无果后,今年5月份,海南鑫海建材公司再次将三亚市国家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诉至法院,6月6日,法院开庭审理了这起行政案件。

但三亚市国家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在当天的法庭上并没有将答辩焦点放在是否应该“即征即退”、是否拖延退税、是否少退税款上,而是一再阐述称,本案属于纳税争议,必须先复议,才能够提起行政诉讼,同时也否认曾经在法院调解下口头同意鑫海建材撤诉后即退税的说法。

尽管法官在审理过程中仍表示,希望鑫海建材和三亚国税能够进一步调解,但康俊国对记者说,他再也不会做同样的傻事了。

国税局流出假发票

据康俊国讲述,海南省国税局第三稽查局个别领导与鑫海建材经理联系,说有人对鑫海建材税务举报,要求在一起坐坐。鑫海建材相关负责人随后邀请稽查局个别领导吃饭、唱歌,并分别送给两位领导一笔资金。事后不久,稽查局个别领导又要求鑫海建材免除欠款人杨在勇几十万元的债务,鑫海建材拒绝了这一要求。

随后,海南省国税局第三稽查局以接到举报为由对鑫海建材进行了长达一年的恶意税务稽查,并作出琼国税稽三处(2011)14号《税务处理决定书》及琼国税稽三罚(2011)15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这两份决定书对鑫海建材作出处理、处罚共计700万多元的决定。鑫海建材对此不服,提起行政诉讼。2012年12月,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终审判决,撤销了两份决定书中的绝大部分决定。

在对鑫海建材进行稽查的同时,海南省国税局第三稽查局还通知琼海市国税局对鑫海建材在琼海市的另外两家企业进行专项稽查。随后,琼海市国税局安排两班稽查人员24小时在企业蹲点稽查,摆出一副不达目的不罢休的姿态,结果虽然查出了假发票,但追根溯源,这些假发票却是从万宁市国税局流出的。

记者查阅到一篇检察机关发布的消息详述了这些假发票的来龙去脉:2011年7月份前后,万宁市检察院干警在走访万宁市国税局时发现,万宁土方工程有限公司发货到琼海市鑫海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等单位,需要开具200多万元货物销售发票,该公司工作人员黄平委托国税局工作人员钟品祝为其公司开具发票。在支付一定款项后,黄平从钟品祝处得到200多万元面值的货物销售发票。经鉴定,该公司已经交付的12张面值为115.38万元的发票均为非法印制的发票。经认真审阅案卷后,该院认为钟品祝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行为数额巨大,已涉嫌犯罪。为此,该院及时监督市国税局依法向公安机关移送该案。

来源:中国青年报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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