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挥税收职能 服务产业集聚区发展

王东风

加快产业集聚区建设是省委、省政府确定的三项重点工作之一,也是我市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的重要抓手和构建“三大体系”、促进“三化”协调发展的有效载体和关键举措。

近年来,我市加快产业集聚区建设步伐,截至2012年年底,全市产业集聚区土地规划面积198.4平方公里,“三上”企业从业人员达16.6万人,固定资产投资突破600亿元,实现主营业务收入1123.38亿元,入库税收收入19.45亿元,占全市税收收入42.32亿元的45.96%。产业集聚区的蓬勃发展有力拉动了全市经济平稳较快增长、推进了新型工业化进程、加快了现代城镇化建设、夯实了农业现代化基础。但是,还存在发展规模不平衡、税源结构不合理、税收征管不到位、服务保障水平偏低等问题。

作为政府重要职能部门的地税机关,尤其需要主动融入中原经济区建设大局,充分发挥税收的职能作用,全力服务和推动我市产业集聚区快速发展。

一、发挥参谋助手作用,服务领导决策

一是利用地税部门自身资源优势,对掌握的各类涉税信息进行分析研判,从经济税收角度科学评估地区和行业的发展潜力、经济机遇、市场风险等,为地方党委政府招商引资、项目建设提供宏观性参谋服务。二是针对全市各产业集聚区发展特点,在既定主导产业基础上,积极配合政府重点培育和发展电子信息、纺织服装、钢铁制品、绿色食品加工等特色优势产业,加快形成优势产业集群,从而扶持壮大地方税源,通过地方税收收入的持续稳定增长显现出集聚区产业经济发展的良好成效。三是围绕市委、市政府产业集聚区建设工作部署,对《国务院关于大力实施促进中部地区崛起战略的若干意见》规定的财税优惠政策落实情况、税收政策对我市承接东南沿海产业转移、培育新型主导产业的支持引导等进行深层次的调研,对全市各产业集聚区战略规划的制定、优化集聚区企业发展环境、改进区内各项配套设施等提出合理化建议。

二、发挥政策引导作用,增强集聚区引力

一是密切关注国家财税体制改革动向和税收政策特别是产业集聚区企业优惠政策调整变化,积极向上级部门建言献策,争取中部革命老区比照实施国家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税收优惠政策。企业所得税方面,对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扩大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的优惠范围,对中部地区产业集聚区内所有企业,从获利年度开始,前两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免征收企业所得税。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方面,将科技企业孵化器、物流企业仓储设施用地减免税优惠扩大至产业集聚区全部企业,减半或免征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方面,对产业集聚区规划建设形成的耕地占用税全部免征或减半征收。二是坚决落实现有税收优惠政策,用足、用活关于扶持科技进步、技术创新、农业产业化发展的各项税收优惠,支持产业集聚区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及高新技术企业发展壮大,最大限度地激发税收政策产生的“洼地”效应,促进生产要素和优势资源向产业集聚区流动。为符合条件的企业优先办理减免税审批手续,将优惠政策的贯彻落实情况纳入税收执法监督检查的重要内容,为产业集聚区提供有力的优惠政策保障。三是加大税收政策宣传力度,推行集聚区企业VIP服务,梳理分类现行税收优惠政策,汇编成册免费发放。定期举办产业集聚区专题税收讲座、税企座谈会,对新入驻企业和区内重点企业提供“一对一”入户辅导和政策跟踪解读。

三、完善审批收费制度,优化服务环境

一是积极参与全市和各县区产业集聚区管理措施的制定,建议制定政府牵头,集聚区管委会、工商、国土、国税、地税等相关职能部门参加的联席会议制度,对集聚区内全部企业统一明确税收政策、统一各项收费标准、统一地点征收。二是在产业集聚区内设立“行政服务中心”,政府各职能部门(包括国、地税机关),水、电、气等供应单位在“行政服务中心”内分别设立服务窗口,派驻固定工作人员,精简企业证照申办、审批等各类事项办理流程,实行“联审联批”。对服务性收费、应缴税款、水电气缴费等实行“一条龙”办理,“一窗式”征收。通过构建周到完善的配套服务体系,切实转变工作作风,进一步优化产业集聚区服务环境,促进区内企业健康、规范、持续、稳定发展。

来源:信阳日报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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