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动全民参与 推进生态文明(2)

二、认清推动全民参与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自1992年里约热内卢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提出“可及性原则(即公众参与原则)”至今的20年间,在我国,政府部门不断建立完善环保参与机制和平台,加大环境宣教力度,鼓励和引导广大公众通过检举环境违法行为、参加环评听证会、监督环保执法行为等多种方式参与到环保公共事务中去,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经历了从无到有、从少到多、从浅入深的发展。在信阳,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升、环保举报热线等公众参与平台的搭建和环境宣教活动的连年开展,全民参与环境保护和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识逐步增强、参与方式日益多样、参与效果日趋显现。但与此同时,我们也应当看到,与发达地区相比,无论在公众参与生态文明建设的积极性方面,还是在政府部门设计建立的公众参与机制方面,都存在一定差距。具体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个别地方对公众参与环保的重要性认识不够。现阶段,在公民参与意识不强、能力不足的情况下,地方政府能否深刻认识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意义,能否重视号召、鼓励、引导公众参与到生态文明建设中来,对于激发群众热情、强化参与意识、完善参与机制、拓展参与渠道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目前,我国在公众参与环保方面的法律制度虽然还不完善,但一些原则性规定、机制已通过《环境保护法》、《环境影响评价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等法律规章确立。但在个别地方,政府对于公众参与还存在一些传统上的认识偏差,即习惯于把广大群众、企业、社会组织作为生态环境保护的客体,甚至把一些群众表达环境利益诉求的正常现象看做不和谐的社会因素等。这在一定程度上妨碍了公众参与环保的法律制度的落实,影响了全民参与生态文明建设的健康发展。

(二)广大公众参与生态环境保护的意识较为薄弱。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生活水平的不断提升,人们对生态环境保护的关注度越来越高,环境问题日益成为全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但在经济欠发达地区,特别是广大农村地区,群众环保意识不强,对参与环境保护的法律制度途径缺乏了解,公众参与人数少、热情低、领域窄。据统计,我国公众有1/3的人处于完全不参与状态;在参与的人中,大多数只能做到参加有关环境保护的公益活动,对自己的日常行为进行约束。同时,公众参与主要集中在参与宣传教育活动方面,如参加环保节日宣传活动、举办或参加各种环保专题讲座、观看文艺演出和展览等。公众不能积极主动地参与到环境保护公共事务中去,这样不能充分发挥公众的参与作用,从主观上为推动公众参与生态文明建设造成了一定困难。

(三)公众参与生态文明建设的制度机制有待完善。合法的、合适的途径和平台,是公众参与生态环境保护的基础条件。如果缺乏适当的途径,公众在遇到环境问题时就可能无所适从,而采取忍耐放任或过激反抗的方式,这显然都不利于保护环境。近年来发生的昆明反对PX立项、南通抗议造纸企业排污、什邡反对钼铜项目等一系列“邻避运动”,究其原因主要就是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法律制度不健全,不能通过正当的渠道表达环境诉求。当前,公众参与生态文明建设的制度机制不完善主要体现在两方面:一是现有环保法律对公民参与的规定比较少,且比较原则,缺乏具体操作性,全国统一的公众参与环境保护办法尚未出台,使得许多公众参与规定还停留在纸面上;二是一些地方在实践中不能严格落实国家法律规定,如有些项目环评报告在征求群众意见时弄虚作假、环境信息公开不及时等,同时地方相关配套制度不健全,使得公众在环境方面的监督权、知情权、侵害请求权等无法得到有效保障。

三、不断完善全民参与环境保护行动体系

建设生态文明,实质上就是要建设以资源环境承载力为基础、以自然规律为准则、以可持续发展为目标的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所以说,环境保护既是建设生态文明的重要内容,也是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关键和根本措施。持续推动公众参与生态文明建设,关键要建立完善全民参与环境保护的社会行动体系,努力形成人人关心环境、珍惜环境、爱护环境的良好氛围。

(一)建立完善公众参与环保机制。制度是推动公民参与环境保护的基石,要依照国家法律规定,结合当地实际,通过制定一些地方规范性文件,逐步建立健全公民参与的各项制度机制,为公众参与生态环境保护提供合理、便捷、有效的渠道和平台。认真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严格落实环保部关于公众参与环评的具体规定,进一步细化完善项目、规划环评征求居民意见机制及环境行政许可听证制度。完善政府环境信息公开机制,把群众关心的环境质量、执法监管、项目资金安排等情况及时向全社会发布,充分保障公众知情权。完善环境污染举报和公益诉讼机制,方便群众投诉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行为,必要时提起公益诉讼,保障公众的环境侵害请求权。

来源:信阳日报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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