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阳固始男子乡村公路骑行被电视线拦颈刮倒 乡广播站赔11万

信阳网讯(吕志豪   吴未未)固始县一男子驾车回家途中,不慎被下垂至道路上方的一根有限电视线拦颈挂倒,致该男子颅脑损伤。有限电视线的产权人某镇广播站及其上级管理者固始县广电局被告上法庭。原告詹某要求二被告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精神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共计268190.79元。2011年12月31日,固始县法院对该案作出判决。法院认定肇事线路的产权人某镇广播电视站承担主责,担责70%,赔偿詹某各项损失共计108822.40元;原告詹某属无证驾驶,且骑行时疏忽大意,承担30%的次要责任。固始县广电局不是肇事线路的产权人,且广播电视站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故不承担责任。
法院查明,原告詹某,男,1958年12月出生,汉族,固始县黎集镇农民。
2010年6月23日9时许,詹某驾驶无号牌轻便摩托车由固始县黎集街道返回黎集镇西峰村。路经东岳村路段时,詹某被下垂至道路上方的一根电线挂倒摔伤。
经查,电线系某镇广播电视站的有线电视线。
事发后,固始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于2010年7月30日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证明,确认詹某颈部被某镇广播电视站下垂至道路上方的有线电视线挂倒摔伤。
2011年1月18日,信阳天正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作出司法鉴定,詹某“因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精神障碍,符合九级伤残;致颅骨缺损符合十级伤残;生存期间部分护理依赖。”
法院审理认为,乡镇广播电视站是县广电局的下属事业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县城至各乡镇主机室之间的电视线产权属于广电局所有;各乡镇至村街组织的电视线产权属于各乡镇广电站所有,各乡镇有线电视费用由本辖区广电站收取和支出。故广电站应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本案原告詹某被位于东岳村路段上方下坠的电视线挂倒致伤,该根电视线归某镇广电站所有、管理和使用,广电站应承担相应责任。鉴于詹某系无证驾驶无号牌的摩托车,且骑行时疏于防范,自身存在过错,故应减轻对方责任。法院酌定原、被告分别30%、70%的责任。法院并酌定被告承担15000元的精神抚慰金。
来源:信阳网 作者:吕志豪 吴未未

免责声明: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与世界朋友网无关。其原创性以及文中陈述文字和内容未经本站证实,对本文以及其中全部或者部分内容、文字的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本站不作任何保证或承诺,请读者仅作参考,并请自行核实相关内容。

[责任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