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艳芳妈妈争夺亿元遗产案败诉 拖欠230万律师费

香港各界哭送梅艳芳

  已故歌手梅艳芳的母亲覃美金(梅妈),为跟梅艳芳生前立下的基金争夺逾亿元遗产,不惜斥巨资打官司,更将案件打至终审法院,最终梅妈被判败诉,更欠下近230万元律师费。每月获15万元生活费的梅妈,多次指控对方不专业而拒绝付款,但高院法官指她无理据,昨正式颁令宣布梅妈破产。

  指控律师行不专业拒付款

  梅妈于08年聘请赵司徒郑律师行处理争产案,同年梅妈在原讼庭被判败诉,律师行一直向梅妈追讨逾220万元律师费但不果,翌年遂入禀高院向梅妈索偿;其间,梅妈指控对方不专业,没有依她意见提出案中证人串谋作假证供的指控,又指律师行当初承诺只会收130万元律师费,余数则在案件胜诉后始收取。但高院法官昨裁定梅妈的指控没有理据,除非有实际证据,否则律师行不应依梅妈的指示,向他人作出严重的串谋指控,结果裁定梅妈败诉。

  高院法官话理据不足

  然而,梅妈仍不肯在裁决后缴付欠款。赵司徒郑律师行于去年6月入禀高院,申请“梅妈”破产,并指由于追讨讼费亦要花钱,梅妈的欠款总数达226.4万元。法官昨颁下判辞,指涉案的款项已没有可争辩之处,梅妈理据不足,正式颁令宣布梅妈破产。

  生活费7万增至15万

  梅艳芳于03年病逝,遗嘱订明梅妈每月可领7万元生活费至百年归老;梅妈04年要求法庭判处遗嘱无效, “终极”上诉亦被终审法院驳回。梅妈的生活费其后由7万增至15万元,当中3万元由遗产管理人代为直接还债。梅妈多年来向涉及遗产官司的人提出不同类型的诉讼,多败诉收场,须付沉重讼费,09年梅妈曾向法庭透露逾半收入用作还债。

  破产要“上缴”资产及收入

  根据破产管理署资料,破产令一般为4年,假如破产人违规,命令可被延长;若命令颁下后,原则上破产人的债项须由其资产与收入摊还,故梅妈须将所有资产及收入“上缴”交由受托人,按欠债比例摊还予债权人,只可留下她与家庭的合理需要,包括起居饮食、医疗及基本生活开支。

  此外,破产人不可过奢华生活,但法例无规定破产人不可乘搭的士,但一般需有充分理由支持。至于曾向法庭申请环游世界旅费的梅妈,破产后仍可继续去旅行,但旅行开支均不能由破产人的资产及收入支付,换言之去旅行必定要“有人请”才可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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