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霸王条款”得照法律镜子

本报记者 赵锐

买车人违约,已付订金不予退回;用户拖欠电费,三日之内停止供电;停车收费、车损自负;贵重物品妥善保管,遗失概不负责等。这些都被广大群众称为“霸王条款”。所谓“霸王条款”,就是一些经营者单方面制定的逃避法定义务、减免自身责任的不平等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和店堂告示或者行业惯例等,限制消费者权利,严重侵害群众利益。说起这“霸王条款”,许多细心的市民都会发现,它几乎充斥在生活中的各个领域。作为消费者又该采取何种方式维护自己的权益呢?

据了解,今年1月9日,最高法院颁布了《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其中第十六条规定:“食品、药品的生产者与销售者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消费者依法请求认定该内容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对于餐饮企业是否也可算作食品生产者、针对餐饮企业“霸王条款”消费者如何维权问题,最高法院在对相关媒体的采访回函中表示,“餐饮行业中的‘禁止自带酒水’、‘包间设置最低消费’条款,属于服务合同中的霸王条款,是餐饮行业利用其优势地位,在向消费者提供餐饮服务中作出的对于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

记者在采访中,不少市民表示自己或多或少都遇到过一些“霸王条款”,这让很多消费者很受伤。 小张是我市一家公司的客户经理,出于工作需要,经常要请客户吃饭和去KTV。“去KTV本想自己带酒,可他们不许自带酒水的规定每次都让我们颇费口舌。”小张满是苦恼。某KTV工作人员则告诉记者,他们就是靠酒水赚钱,如果客人都自带酒水了,那还赚什么钱。

一些大型酒店、旅馆、旅游池以及体育馆等人流量较大的公共场所经常会出现类似“贵重物品妥善保管,遗失概不负责”的提示语。毫无疑问,这是商家推脱责任的惯用招数。从法律角度上看,这些都属于无效条款。市民在消费过程中,消费场所应当履行相应的义务,维护好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防止消费者出现损毁或丢失财物的情况。一旦发生事故,应当负相应的赔偿责任。

2月15日,新修订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将正式施行,届时这些“霸王条款”均成为违法行为。新法推行之后真正的执行力有多大?有没有一套更便捷的处理方法?难道每次下馆子遇到了“霸王条款”和规定,都要去趟人民法院?法律并非解决此类问题的万能药。只有通过消费者提高自身维权意识,从业者提高加强自律,工商部门加强规范整治,三方通力合作才能解决问题和争端。其实消除“霸王条款”还是应该在行业监督和落实上多下功夫。

来源:信阳日报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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