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阳市税务部门详解“国五条”个税问题

信阳网讯  近期,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关于继续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下称通知),对出售自有住房者,依法严格按转让所得的20%计征。为此政策的落实,本报记者采访了信阳市地方税务局副局长徐慎刚同志。

  问:国务院办公厅发布《通知》称,对出售自有住房者,依法严格按转让所得的20%计征,对此你们如何落实?

  答:对出售自有住房按照转让所得的20%计征个人所得税,早在1994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已有明确规定,即:“属于财产转让所得,依照转让财产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按照20%的比例税率计算纳税”.此后,国家税务总局在2006年下发了《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进一步明确了对转让自有住房如何征收个人所得税。按照2006年《通知》规定,现在采用两种计税方法:一是纳税人提供原购房合同、发票和装修费用等有效凭证,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允许从其转让收入中减除房屋原值、转让住房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及有关住房装修、住房贷款利息等合理费用,就减除后的余额按20%的税率征税。二是纳税人未能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和有效的费用发票,导致不能正确计算房屋原值和应纳税额的,可按纳税人住房转让收入的1%至3%的幅度内实行核定征税,河南省现行统一执行1%的税率征收。

  问:“国五条”下发后,近期税收政策是否会有调整?

  答:税收政策的制定和调整属于国家税务总局的权限,作为市县级税务机构只有宣传执行的权力和责任。目前我们仍然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国家税务总局2006年《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的精神,从严加强管理。

  问:二手房交易个税的减免税都有哪些规定?

  答:现行国家规定的二手房交易个人所得税的减免税规定:即对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对此政策,我们仍将继续执行,确保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来源:信阳日报 作者:信阳日报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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