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干部受委托保管公款 监守自盗挪作他用获刑

信阳网讯     2012年8月,河南省息县检察院接到群众匿名举报,据称“息县高家店村文书赵世军贪污淮滨至息县高速公路征用群众土地补偿款(以下简称补偿款)几十万元”.

  该院反贪部门办案人员经过分析,认为举报件涉案金额较大,群众反映强烈,具有较强的初查价值,遂制订了方案展开调查。

  一方面,办案人员从当地政府财政部门调取了高速公路征地补偿款的账目,查看了高家店村辖区的拆迁补偿清单,发现群众领取补偿款的程序和手续符合有关规定,没有可疑之处;另一方面,办案人员走访了高家店村部分群众,得知赵庄村民组的补偿款并未发放,此款而是由张某等五名群众代表保管着,且村文书赵世军也是该村民组的群众。这一情况引起了办案人员的注意。

  “如果赵世军动用了赵庄村民组的补偿款,那么他就必须通过这五名村民代表或借用其名”.简单地商量后,办案人员随即依法对此五人进行调查取证。这五人也向办案人员详细地介绍了补偿款的情况。

  2011年上半年,高速公路动工建设后,占用赵庄村民组土地39亩,总计补偿90多万元。由于占用公共土地的面积较大,群众对于如何分配补偿款的争议较大,意见不一。于是,群众就推举张某等五人为代表,负责保管这笔尚未拨付的补偿款。同年7月,作为村干部的赵世军接到了拨付通知后,就带着这五人赶到政府财政部们领取;财政部们遂以该五人的名义,分别开具了五张10-20万元不等的现金支票。在当地金融部门支取现金时,五人经过商议,决定将补偿款转交给村文书赵世军保管,等群众达成一致意见后再进行发放。见此情况,赵世军也不好推辞,就以这五人的名义办理了五张定期银行存款单,并设定密码后将存单带回。

  “假如举报件反映的情况属实,那么赵世军就可能要从这五笔存款上动手脚”.接着,办案人员立即赶到当地金融部门,调取了上述存款单及赵世军个人账户的交易记录明细单据。

  很快,办案人员查明,2011年10月20日,张某的账户被支取了20万元,而赵世军的账户也向刘某的账户转入了20万元;赵世军是张某的姐夫,也是刘某的儿女亲家。

  至此,办案人员初步掌握了赵世军涉嫌挪用公款犯罪的相关证据,遂依法将其传唤至单位的办案工作区进行讯问。

  在大量的事实面前,赵世军供述了将一笔补偿款借给儿女亲家刘某从事经营活动的过程。

  2011年10月初,赵世军接到刘某因生意资金不足而借钱的电话后,觉得刘某平时没有求过自己,认为“这个忙”应该帮一下,可自己手里却没有钱,于是他就想到了内弟张某名下的20万元补偿款;同月20日,他找到内弟借了身份证,将此款转入了刘某的账户;一直到2012年9月,当他从群众中听到了检察机关在调查补偿款时,也就是于昨天,方才感到有些不妙,害怕牵扯自己,急忙地东拼西凑了19.5万元存入了张某的账户。同时,他还向办案人员承诺,自己回去后一定立即把剩余的5000元补上。

  “你把村民组集体的补偿款借给亲家做生意,这种行为已经构成犯罪,知道不知道?”

  “俺已经把19.5万元还了,咋还是犯罪呢,再说了俺也不懂呀!”

  “那你听到了风声,为啥又急忙还钱呢?”

  面对办案人员的质疑,赵世军无语地地下了头。

  苍白而又无力的辩解掩盖不了事实。办案人员依据挪用公款罪的构成要件,向赵世军予以详细地解释,并依法将其刑事拘留。

  得此消息后,犯罪嫌疑人的家人立即将剩余的补偿款退还至当地政府财政部门。

  2012年10月,息县检察院经过审查,认为赵世军将20万元补偿款借给亲戚从事经营活动,数额巨大,且超过三个月未还,其行为已构成挪用公款罪,遂依法将此案提起公诉。

  同年12月19日,该县法院经过审理,认为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赵世军的罪名成立,证据确凿,但其案发前已经归还大部分挪用的公款,可予以从轻处罚,遂以挪用公款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五年。
来源:信阳网 作者:汪海 余杰 蒋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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