闯红灯也被纳入征信,如何防止征信滥用?

该如何防止失信行为的滥用扩大化、泛化?发改委副主任连维良回应称,有些地方仅仅以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或者地方部门的文件,作出这种制度规定,缺少党中央、国务院文件依据,缺少国家或地方层面立法,没有充分考虑到对个人或者法人权益的保护。

中新网客户端北京12月27日电(记者 李金磊) 闯红灯、错误垃圾分类被纳入失信行为,如何防止征信滥用?征信系统是否采集更多财产相关信息?怎样加强个人征信信息的保护?如何引导失信主体主动自新、重塑信用

12月25日,国家发改委、央行等部门负责人在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上就上述热点问题作出回应。

警方监控屏截图

防止失信惩戒不当使用甚至滥用

近年来,有不少报道称一些地方政府滥用信用措施,比如闯红灯、错误垃圾分类也被纳入失信行为。该如何防止失信行为的滥用扩大化、泛化?

国家发展改革委副主任连维良回应称,有些地方仅仅以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或者地方部门的文件,作出这种制度规定,缺少党中央、国务院文件依据,缺少国家或地方层面立法,没有充分考虑到对个人或者法人权益的保护。所以,这些措施不仅不符合依法治国要求,也不符合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要求。

近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 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要求准确界定信用信息和严重失信主体名单认定范围,合理把握失信惩戒措施,坚决防止不当使用甚至滥用。

连维良指出,规定的核心内容就是“一个关键词、三项具体措施”。“一个关键词”,就是严格依法依规。依法依规规范、依法依规建设、依法依规纠正。也就是说,所有的信用措施运用,包括纳入信用记录、列入“黑名单”,或者实施失信联合惩戒,都要有党中央、国务院文件依据,或者有国家层面和地方有立法权的机构出台的法律法规作为依据。“三个具体措施”,就是目录、清单、认定文书。通过目录、清单、认定文书这样一些硬举措,对信用措施的应用加以规范,这样使信用建设真正纳入法治化轨道。

央行征信中心网站截图

正研究征信系统是否采集更多财产相关信息

当前,我国个人信用体系尚未健全,相关部门很多时候难以查清个人的财产状况,出现企业破产后恶意赖帐者借机规避债务的情况。

对此,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管理局局长万存知透露,征信系统能不能把与财产相关的信息尽可能多的采集,反映一个人的还款能力,反映他的信用状况,对此我们也正在进行研究。

据介绍,按照中央决策部署,人民银行正在全力推进覆盖全社会的征信体系建设,目标就是要通过新技术实现金融部门、政府部门和相关企业部门这三个领域有关征信信息的互联互通和共享。

“将来随着覆盖全社会征信系统的逐步建立和健全,这个问题是可以迎刃而解的。” 万存知称,在这个过程中,个人的财产信息,按照《征信业管理条例》规定,属于限制采集的信息范围,就是要明确告知当事方,告诉信息主体本人,这个信息采集后对你可能产生的后果,个人要明确授权,征信系统才能采集。在具体操作上,会按照特定法律法规,妥善采集与财产相关的信息,全面判断个人的信用状况。

资料图:民众在自动取款机上取钱。中新网记者 李金磊 摄

三方面措施加强个人征信信息保护

目前,社会上个人信息滥用情况比较普遍,大家都比较担心个人隐私被泄露的问题,如何加强个人征信信息的保护?

连维良指出,就公共信用信息领域建设来说,重点落实好三个方面的措施:一是严格依法依规。二是严格落实责任。三是严格技术保障。信用信息从采集到使用、共享、公开等,涉及到许多环节,会经过很多人的手,所以我们在公共信用信息的保护方面,明确这样一个要求,就是“经手必有责、失职必追责”。

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陈雨露表示,对发生了信息泄露,甚至违规倒卖客户数据的金融机构、征信机构以及相关责任人,将依法从严惩处,形成监管震慑。此外,人民银行还配合有关部门严厉打击以大数据公司、大数据征信名义非法买卖个人信息的行为,查处以信用信息服务、企业征信服务名义招摇撞骗的行为。

“下一步,我们会根据国家将要颁布的个人信息保护法、数据安全法等新的法律,及时推出《个人金融信息保护暂行办法》,以更大的力度来规范个人信息在金融领域里的依法合规使用,切实维护好信息主体的合法权益。” 陈雨露称。

资料图:南京街头巨屏“晒”老赖。中新社发 泱波 摄

引导失信主体主动自新、重塑信用

一些企业因非主观故意的原因违法被纳入了信用记录,甚至被纳入了“黑名单”,对于生产经营产生了很严重的后果,如何进行信用修复?

“目前,信用修复作为一项创新性的工作,正处于加快完善的过程中。”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金融和信用建设司司长陈洪宛称,主要包括《指导意见》明确的三种方式:一是失信行为整改后移出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二是失信行为整改后停止公示失信信息。三是失信行为整改后屏蔽或删除失信信息的记录。

陈洪宛强调,需要特别说明的是,信用修复的基本前提是要彻底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但是,对一些特别严重的失信行为且不良影响无法挽回的,按照规定不能予以修复,比如像网络诈骗、非法集资、劣质疫苗等等,这样的严重违法行为如果随随便便就撤销公示、删除记录,公众都查不到历史信息,这是对受害者、对社会公众的不负责任。同时失信成本过低,不痛不痒,对其他的市场主体也起不到应有的警示作用。

“下一步,我们将按照《指导意见》的要求,研究制定信用修复的管理办法,进一步明确和完善信用修复的具体条件和程序,不断健全信用修复的机制,更好的引导失信主体主动自新、重塑信用。” 陈洪宛说。(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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