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金公司女高管因受贿获刑 曾用职权为情人谋利晋升

  汇金公司女高管因受贿罪获刑 曾利用职权为情人谋利晋升

  利用职权地位为情人谋取晋升和不正当利益,还收受情人好处费近190万,中央汇金银行机构管理二部副主任王霞被判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20万。

  张晓云ZXY

  利用职权地位为情人谋取晋升和不正当利益,还收受情人好处费近190万,中央汇金投资有限公司(下称中央汇金)银行机构管理二部副主任王霞被判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20万。

  近日,界面新闻记者获得了一份此案的一审刑事判决书,揭露了此案的来龙去脉。这份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的刑事判决书显示,现年47岁的王霞,博士研究生,案发前系中央汇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银行机构管理二部副主任。身为中央汇金的女高管,她是怎样一步步沦陷的呢?

  收受好处190万 助情人升职

  2007年,光大银行重组,中央汇金派驻几位股权董事进驻光大银行,时任汇金公司综合部光大股权管理处主任王霞便是其中一位股权董事。

  这一年,王霞回老家太原过节,光大银行太原分行行长安排了光大银行太原分行行长助理的王一(化名,另案处理)接待。此后,王一时常去看望王霞父母,来北京找其喝茶聊天。2009年7月左右,王霞与王一确定情人关系,双方约定各自办理离婚手续后结婚。

  此后,王霞与丈夫高某成功离婚,而王一与妻子赵某因故离婚未成。2011年和2012年,王一曾先后两次起诉离婚,但均以撤诉告终。王霞和王一两人也因此有嫌隙。2012年10月,王霞与王一结束情人关系。

  2009年下半年,王一想参加总行的“公推”。所谓公推,就是公开推选一些人进入后备人才池子。王一则让她在领导面前推荐自己,王霞答应了。

  2010年4月,王一成功升任光大银行济南分行行长。期间,王霞收受王一给予的钱款共计人民币189.5万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

  “齐鲁事件”爆发 再为情人说情

  屋漏偏逢连阴雨。

  2009年2月至2010年11月,光大银行济南分行下属支行在办理两笔业务过程中违规操作,造成16.7亿元资金损失风险和案件风险(下称齐鲁事件)。

  2010年12月,公安机关调查相关案件时,“齐鲁事件”爆发,光大银行随即开展调查工作。王一面临被追究相关责任的风险。

  王一遂向王霞请托说情,希望让自己免予或从轻追责。王霞先后向多人为王一说情,在“齐鲁事件”的处理中对其免于或从轻追责,并要求此事光大银行总行要向汇金公司派的专职董事做汇报。同时,王霞也将其参加相关会议得知的“齐鲁事件”的调查处理信息实时告知王一。

  2012年1月,王一因“齐鲁事件”受到通报批评,扣减绩效工资3万元的问责处理。

  此外,王一刚到济南上任期间,还主动给予王霞120万元作为王霞女儿出国留学费用。2012年9月,王一又向他人借款230万元,通过转账方式给予王霞。

  多次助“友人”子女找工作

  除了帮王一在领导面前推荐和求情外,王霞还利用自身职位帮王一的“友人”子女找工作。

  2010年的夏天,王霞经王一介绍认识了马某。马某的外甥准备回国,想进四大会计师事务所,让王霞帮忙找工作。王霞向与光大银行具有业务合作关系的毕马威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宋某提出安排马小斌进入该所工作的要求。宋某向会计师事务所相关人员打过招呼后,马小斌进入该所工作,为此,王霞收受马某给予的钱款20万元。

  因王霞既不具有主管、负责毕马威会计师事务所人员招录工作的职权,与毕马威会计师事务所宋某亦没有职务上的制约、隶属关系,且宋某亦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故该笔费用最后未被认定为受贿罪。

  2011年夏天,临邑县青源集团董事长张某亲戚的儿子大学毕业,想在北京找工作。王一又找到王霞帮忙。

  王霞除了是光大银行的董事外,还担任宏源证券的董事。因此,王霞将简历发给了宏源证券的领导,说是其的远方亲戚,希望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这个男孩。

  之后没过两个月,王一又让王霞帮忙为张总的女儿在北京找工作,最好能解决北京户口。

  2011年8月,王一向王霞转账汇款30万元;同年10月,王一向王霞转账汇款40万元。据悉两笔费用正值“齐鲁事件”处理期间,据王霞供述,这两笔都是张总的感谢费。但是王一在侦查阶段的供述,对王霞所提的情况予以否认,亦未提及其给王霞70万元与王霞帮其就“齐鲁事件”免于组织追责之间存在关联。故最后,该笔费用未构成受贿罪。

  收受钱财共计600余万 辩称情人间馈赠

  据检方指控,2009年至2012年间,被告人王霞利用担任中央汇金综合部光大股权管理处主任、光大银行董事的职务便利,或利用其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在职务晋升、事件处理等事项中为请托人光大银行下属分行王一谋取不正当利益。为此,多次收受王一钱款共计人民币600余万元。

  王霞的辩护人认为,王霞和王一之间是情人关系,且已到了准备结婚的阶段,产生较大数额的经济往来是正常现象,王霞接受王一给予的钱款与王一的人事职务晋升、免于组织追责并没有因果关系,不构成受贿罪,而在对马某的工作安排仅起到推荐作用,不存在不正当利益。此外,在审理期间,王霞的家属代为退缴案款209.5万元。

  经由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王霞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

  在受贿数额上,法院认为,王霞与王一在情人关系期间,王霞同时具有基于二人感情因素收受王然钱款以及基于受贿故意收受王然钱款的可能性。在判断方面,要看王霞收受钱款的同时是否伴随相应的请托事项和谋利行为。

  法院综合双方证据最终认定,检方指控王霞收受189.5万元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他项指控均不构成受贿罪。

  鉴于本案的具体情节,并综合考量被告人王霞具有为他人谋取职务提拔而受贿的从重情节及其家属代为退缴全部赃款,且王霞当庭表示认罪、悔罪,如实供述所犯罪行的从轻情节,亦考虑到宣告缓刑对王霞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法院依法对王霞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作出的一审刑事判决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规定,王霞被判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20万。

来源:新浪财经 作者:界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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