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桥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处一起寻衅滋事案

近日,平桥区人民法院以寻衅滋事罪,判处被告人王某龙有期徒刑三年,违法所得25000元予以追缴。

2016年7月以来,被告人王某龙多次以与闫某前、尹某友等人土地纠纷未能解决为由在平桥区邢集镇人民政府采取围堵、拉扯、鸣笛、吆喝、辱骂等方式,纠缠政府工作人员,向邢集镇人民政府强拿硬要现金,严重扰乱单位办公秩序。

平桥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龙强拿硬要公私财物,情节严重,多次在公共场所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虽然王某龙与他人存在土地纠纷,喂养的牛死亡是事实,完全可以通过正当合法的途径解决,但王某龙却多次采取追逐、拦截、辱骂政府工作人员的方式破坏社会秩序,情节恶劣;在十九大即将召开之际,以不满足其要求就到北京上访给政府施压,向邢集镇政府强拿硬要所谓的“土地未耕种及饲养的牛病死等损失”25000元,其行为超越了正当、合法的范畴,跨越了法律红线,其行为符合寻衅滋事罪的构成要件,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三)项,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某龙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被告人王某龙违法所得25000元,予以追缴。(张万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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