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女春节闪婚节后离婚 女方称因新房装修太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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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说过年这些事儿

今天,主持人给大家讲的是关于春节闪婚的事。春节回家结婚,对于一些身为剩男剩女的“恐归族”来说是一个不错的选择,既不耽搁打工,又显得更喜庆,更重要的是再不用听年迈的父母和亲朋好友们无休止的唠叨和盘问。然而,倘若为了结婚而结婚甚至闪婚,则注定为婚后生活埋下隐患……

家住义马市的李大姐就像电视剧里的马大姐一样是个热心肠,2013年的春节前夕,当她听说邻居家的二女儿赵某过了年就28岁却仍待字闺中,家里老人对孩子的婚事可谓是操碎了心急白了头时,就想给她说门亲事。看着赵某清秀俊美的模样,李大姐突然想起自己老家的邻居张某年龄与赵某相仿,仍是单身,且年前刚随单位集资团购一套70多平方米的新房。李大姐觉得二人条件合适,便有意撮合。于是,通过李大姐的穿针引线,赵某和张某见了几次面,但因两人身处异地,更多的是通过电话联系。很快,二人便开始谈论结婚事宜。二人先是按照女方家的风俗举行了一个订婚仪式,然后商定在2013年春节前的2月6日(阴历腊月二十六)在张某的老家举办婚礼。后来,经过几次电话联系,赵某得知张某已将新房子精装好,便于2013年2月4日和张某到民政局领取了结婚证,并于2月6日如约在张某的老家举办了结婚仪式。

然而让赵某没有想到的是,结婚几天后,她随张某回到单位住处才发现,张某电话里说的精装新房与自己心中想的差距太大。面对“根本无法住人”的新房,赵某认为张某之前说的都是谎话,感到没有丝毫安全感,一气之下便回了娘家,并于3月13日向义马市法院提起离婚之诉,要求解除这段存续不足两个月的婚姻。在诉讼中,张某提出自己结婚时曾分两次给付赵某彩礼钱49990元,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赵某返还彩礼。对此,赵某认为,她不应该返还彩礼钱,因为她已经和张某结婚,还共同生活了一段时间。

义马市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双方于2013年2月4日结婚,3月份就起诉离婚,双方结婚时间短,并未建立深厚的夫妻感情。双方经法院调解无法和好,说明双方感情确已破裂。因此,法院支持了原告的离婚诉求。原被告双方虽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但婚后并未共同生活,故被告要求返还彩礼的主张应予以支持,酌定4万元为宜。

□连线专家

主持人:看来双方没有深入了解就闪婚,是会带来一些麻烦。不过就如文中的原告所认为的一样,她已经和张某结婚,为什么离婚了还要返还彩礼?

三门峡市中级法院法官王建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本案中,虽然原告认为双方已经结婚,且在一起共同生活过一段时间,但司法解释中的“共同生活”应当理解为长期、稳定的夫妻生活和经济生活,而非仅仅在一起生活几天。真诚、信任、尊重和理解是一切婚姻的基石,没有感情基础的“闪婚”有时往往是品尝苦果的开始,所以,想结束单身生活的男男女女们,一定要慎重对待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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